废除单行法导致俄民法典中纳入了大量的不属于民法的规范群、剥夺了立法者颁布某些种类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可能性,造成对蓬勃发展的知识产权关系法律调整进行技术性修改的难题,而且破坏已有的法律适用实践。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被废除的单行法之外,知识产权的规范还被包含在其他法律中,特别是“民间手工艺业法”、“大地测量与制图法”、“药品法”、“大众信息传媒法”、“建筑活动法”、“商业秘密法”等。
第六,第69章的一般规定与其它的单行法以及各章之间都存在严重的内在矛盾。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确定智力活动成果在民事权利客体中的地位及其法律制度的问题。但在第69章“一般规定”中大部分都是特别规范,没有设立对立法的一般要求。特别是对诸如职务智力活动成果的法律制度、对在履行国家(自治市)订货时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智力活动成果自由使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原则、权利穷尽原则、某些智力活动成果平行保护的可能性、国家的智力活动成果权等重要问题,既没有一般的解决,也没有在各章中予以解决。
第七,在适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消极后果。完全民法典化将使得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走了一条独一无二的特殊道路。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颁布了知识产权单行法,并在这些法律的影响下形成了实践。这些单行法已经被国际专家公认为世界上最好的立法之一。新法律的规范在很多方面都是革命性的,这就会导致对自己的时代而言过于超前的立法规定在实践中实际上不会被适用。结果就需要整整十年来形成法律适用实践,培养通晓该法律规范并能按其适用程序审理案件的专家。而且新立法的规模太庞大了,需要新的无数的时间、物质和金钱的投入用于思考和学习该法律、解决新的不计其数的法律冲突。
三、结 语
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完全民法典化的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除了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模式[6]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以及折中模式,即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规定在民法典中,另一方面在民法典之外还保留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单行法(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及1964年苏俄民法典)外,完全民法典化的模式[7],除了具有示范法性质而不具立法意义的独联体示范民法典(第三部分)外,只有俄联邦民法典。这种立法模式给未来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带来较大的冲击,但不能不说,它在立法体例方面开创了现代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