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以发现该阶段的法典编纂极为迅速,若没有总统和政府的极力推动,很难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完成起草、研修与审议等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够完成的立法程序。
二、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法典化的特点
即使在国家杜马通过了第四部分之后,俄罗斯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对该立法的争议仍然没有停止。В.Н.洛巴金说道:“如果我们所感兴趣的是实现俄联邦总统所提出的有效保护所有的包括国家在内的权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的任务,如果我们所感兴趣的不是破坏而是保留和完善该领域中的法律适用实践,如果我们所感兴趣的不是实现编纂者们的野心和制定独一无二的立法文件而是保留所有最好的东西并进一步发展,那么所能得到出的结论就只有一个:必须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保留立法的二元结构,要么在该领域中保留和完善单行法将一般规定在俄联邦民法典中予以法典化,要么通过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法典”[4]。
按照洛巴金的观点,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法典化具有以下六个特点[5](缺点):
第一,在公众对法典化思想的支持上,存在着重大分歧:如何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将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法律的起草和通过是在学术界缺乏统一意见和缺乏该领域的主要学者支持的情况下进行的。部分起草者如雅卡夫列夫、马科夫斯基、巴甫洛夫、特拉赫滕格尔茨等,相信有必要完全法典化,将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立法规范都纳入民法典同时废除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六部单行法,因为按照他们的观念:“完全法典化——这是最有效的提高知识产权客体保护水平的方法”。而其他学者如谢尔盖耶夫、惹宁、格拉多夫、菲多托夫等,及绝大多数权利持有人都仅赞成将一般规定法典化,而同时保留知识产权立法的二元体系。
第二,法律的起草与审议是与社会和学术界的讨论平行进行的,没有考虑讨论的结果。以前讨论此类重要的基本问题时,国家通常是在学术和社会鉴定与争论之后且考虑其结果做出决定的,这次则相反。在最初的协商阶段四个部委提出反对意见,但在2006年3月9日反对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行为政府委员会例会上四个部都撤回了自己的异议。此后争论转到社会层面,这不能不使权利持有人感到不安,他们的组织在当年3月向反对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行为政府委员会领导人Д.А.麦德韦杰夫发出了近十份请愿。二十多次对法律草案的讨论显示,大部分专家都坚持保留立法的二元体系和仅将知识产权一般规定法典化。而此时,总统于7月18日就将法律草案提交国家杜马,国家杜马于20日将草案发给国家杜马民事立法、刑事立法、仲裁立法和诉讼立法委员会,该委员会24日作出将草案提交国家杜马进行审议的决定。在审议时,无论是在俄联邦审计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综合鉴定结果中,还是在10月5日国会听证中都有支持保留知识产权立法二元体系的观点,包括联邦委员会(上议院)信息政策委员会主席纳路索夫。在听证中支持者主要是草案的起草者。在草案一读通过仅一个月后国家杜马就将其发送给俄联邦社会署。俄联邦社会署提交了由26个专家作出的鉴定结果后,支持保留知识产权立法的二元结构并将该结论呈送国会各院。但在二读时没有考虑该结论,杜马通过并将该法律提交送给联邦委员会,几天后后者通过了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