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法典化编纂第二阶段:从2001年到2005年
在第二阶段中,对于是否要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以及将哪些基本内容(主要是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纳入民法典中没有异议的,但在民法典化的具体模式却意见分歧。集中派认为,应当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独立成编纳入民法典中,并制定了相应的草案,但没有得到官方的支持。因为当时俄联邦民法典的其他部分都已经全部通过了,因此主张对已经通过的俄民法典各部分进行修改,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分散补充到各个部分的观点(分散派)占了上风,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得到了官方的支持。
1.知识产权成为民法典中的单独一编:集中派的知识产权法典化草案
集中派的首个草案是由圣彼得堡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谢尔盖耶夫在1999年起草的,被称为圣彼得堡大学民法教研室草案或建议稿[3],有25个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性条文。2001年该草案几经完善后由议员科米萨洛夫提交国家杜马,但没有下文。
2002年初俄联邦经济发展部组建了新的工作组,起草独立成编的知识产权一般规定的草案。该工作组由谢尔盖耶夫领导,既有多佐尔采夫草案的支持者,也有反对者,但反对者并没有实际参与工作。最终的工作成果就是第七编“知识产权”草案,由三章构成:“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11个条文)”、“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10个条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8个条文)”。在该草案中包括了多佐尔采夫草案的一些规定,但这些草案之间具有本质性差异(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本质的理解)。该方案为将早已成熟的修改和补充纳入知识产权特别法开辟了道路,因此在2002-2003年几乎所有的特别法遭到了实质性修改和补充。然而,该草案也没有得到权力机关的支持,谢尔盖耶夫认为,很可能是由于当时权力机关的代表们对将知识产权的规定纳入俄民法典所持的拒绝性态度。
2.知识产权规范散落民法典各部分:分散派的知识产权法典化草案
一年之后,2003年推出了俄联邦出版、电报广播和大众通讯手段事务部(简称出版部)保护下起草的修改和补充俄民法典第一、二和三部分的联邦法律草案。该草案由大约20个预定作为俄民法典各编的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规范构成。这些规范不是作为俄民法典独立的一编而集中放置,而是分散在民法典各处。因此,在第三次编“民事权利的客体”中被计划纳入带“附”标记的一章“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等同的个性化手段(知识产权)”(15个条文);第6编“债的种类”被预定要补充带“附”标记的第55章“专有权的处分(4个条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