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法典化编纂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2001年
在该阶段,起草工作是由多佐尔采夫教授领导的私法研究中心的工作组完成的。最初起草者认为,知识产权部分应当纳入俄民法典第2部分,但1995年初公布的草案太过于粗糙,不仅不适于纳入俄民法典第2部分,甚至也不适于进行深入讨论。因此就决定,将涉及知识产权、
继承法和国际私法的各编纳入民法典第3部分。最初的知识产权编草案被称为“创造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专有权)”,由7章构成包括:一般规定(11个条文)、著作权(21个条文)、邻接权(17个条文)、发明、实用新型(16个条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2个条文)、商品个性化方式、企业名称、商标、原产地名称(27个条文),存在不少明显的矛盾、漏洞和错误。后来该草案被多次增补,增加了新的章节和新的权利保护客体。1997年、1999年和2000年草案就是该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最后在2001年根据上述草案由原来的起草专家在俄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的庇护下起草了最后的草案。现在详细描述这些草案之间的差异已经没有意义。实际上可以说1997年草案的轮廓基本上没有变。但最终草案在立法技术质量上有很大改善,篇幅也大大增加,受保护对象的范围也扩大了。所有这些草案对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调整都持一致的观点,多佐尔采夫教授是该观点的奠基人。他并不认同“知识产权”的术语,更愿意使用“专有权”的表述。他认为,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的最佳道路就是“包含一般规定的文件也包括了特殊部分,涉及客体种类的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定。但同时还要存在几个特别法,尽管不是全部的而是个别的需要详细的主要是综合性地规制的客体种类的特别法”[1]。按照他的观点,该文件可以是民法典,也可以是某个专门文件,但最好是将专有权的一般规定纳入民法典。1995-2001年的所有草案都是以该思想为基础的。它们多次在各种研讨会、圆桌会议和座谈会上以及出版物中被讨论。在1999年3月26日由教科文组织干事牵头的著作权国际学术理论研讨会上得到了最大的社会反响,该研讨会的材料也都公布了[2]。草案遭到了大多数俄国内外专家的激烈批判。批判集中在:试图不仅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而且也将关于其客体的展开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中的做法、在民法典和特别法之间安排规范性材料不符合逻辑解释、编纂者们对专有权的本质的理解极为特殊、许多内在的矛盾和没有解决的问题、违背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其他缺陷。最终该草案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也没有提交国家杜马。而规定
继承法和国际私法的各编的草案已经就绪,于是就通过了没有包括知识产权编的俄民法典第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