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比较研究金融监管法的方法

  
  关于受托责任的一般规定并不涉及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事项,也不涉及会计准则方面的问题。目前,资本充足率制度的核心内容以及基本的会计原则都得到了各个法律体系的普遍认可,尽管在某些细节上,具体的规定还不尽一致。另外,就投资者保护问题而言,各个法律体系的金融监管法大都区分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设置了不同的监管标准,即批发市场适用一般的监管规则,而不适用较为严格的监管规则。

  
  综上所述,各个法律体系的金融监管法都确立了一些类似基督教“十诫”(Ten Commandments)这样的基本原则,例如“禁止欺骗投资者”、“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客户”、“禁止欺骗银行”和“应当维持充足的资本”等。因此,在对金融监管法进行比较研究时,我们并不关注各个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制度共有的内容。相反,我们应当探寻一些能够揭示种种重大差异的衡量标准。

  
  八、用于比较金融监管法的标准

  
  在对金融监管法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有许多衡量标准可供选取,它们的作用和相关程度各不相同。我们难以断定各法域金融监管法孰优孰劣。这是因为,虽然在金融监管法的某些方面,已经涌现了一些出类拔萃的研究成果,但只有依托大规模的团队,通过长期的跟踪研究,才能够收集到全球各法域的资料。令人遗憾的是,各法域金融监管法无不以维护自身利益为依归。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探求真理,客观、中立的态度至关重要,这是经济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金融监管规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相应地,对之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也应有所不同。我们不妨将其简单地分为两类:一类是资本充足率等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偿付能力的审慎监管规则(prudential regulation);另一类是旨在强化受托责任的道德行为规则(moral regulation)。前者复杂、严谨,相对而言不受政治因素和道德准则的影响。相反,道德行为规则易受强硬派或者保守派、左翼或者右翼势力等政治团体的影响。

  
  (一)监管机构的地位和独立性

  
  毫无疑问,在避免多头监管、简化监管结构和控制监管成本等方面,监管机构的地位和独立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还决定了监管机构是否能够审慎地做出决策。诚然,大多数国家都希望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那些采取多头监管体制(split regulation)的国家也希望能够有效地协调各种政策目标。虽然这种多头监管体制给监管和合规工作都带来了诸多不便,但这仍然不过是一个执法层面上的问题。在对金融监管法进行比较研究时,这一问题并不重要。

  
  (二)法律制度的精细化程度

  
  某些法域的金融监管制度高度精细化,而其他一些法域则更倾向于推行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监管规则的精细化程度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在某些法域,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果监管缺位,必然会发生违规行为,因而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控制和微观监管;也可能是为了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以减少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或者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的合规意识;在某些情况下,就特定监管事项而言,也可能是不了解已经有了相应的监管规定。

  
  建立和维持一系列过于精细的监管制度的成本以及确保合规的成本都很高。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是一种无形的准入壁垒。因此,我们不应过分强调监管规则的精细化。在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重点关注金融监管制度内容,而不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因此,监管规则的精细化这一标准固然重要,但仍然是一项次要的衡量标准。

  
  (三)法律制度的刑法化程度

  
  在不同法域,金融监管法的刑法化程度并不相同。这种刑法化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刑事处罚机制来实现,更多则是通过建立“准刑事的”行政处罚机制来实现的。上述两种模式的差别在于,前者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以及遵守道德准则的重要性,而后者则奉行道德准则的法治化原则,监管规则严厉但不过于苛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