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较研究金融监管法的方法
How to Compare Regulatory Regimes
[英]菲利普·伍德;著;刘轶;蔺捷;译
【摘要】金融监管法是金融法体系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对金融监管法进行比较研究时,应首先遵循比较研究金融法的一般方法,即将所有主权国家下辖的各个法域归纳为若干相对独立的金融法体系,然后再选取恰当的衡量标准。由于破产制度是金融法的基石,各金融法体系在破产制度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破产抵销、担保权益和商业信托等领域也有着不同的做法。金融监管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存在和发展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并且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一致性。因此,对金融监管法进行比较研究时,还应运用一些的特殊衡量标准,包括法律制度的
刑法化程度、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以及金融活动的自由程度等。实践表明,金融监管法的发展和演进深受各种历史因素和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法;金融监管法;比较研究;研究方法
【全文】
一、当代世界各个法域概况
目前,世界大家庭共有193个主权国家,东帝汶和黑山是两个最新的成员。这些主权国家下辖大约320个法域(jurisdictions),既包括像中国和巴西这样的人口和领土大国,也包括像太平洋岛国纽埃这样的袖珍国家。
许多国家存在多个法域。例如,美国有51个法域(含哥伦比亚特区),加拿大有11个法域;澳大利亚有8个法域,英国有7个法域。如果不局限于金融监管法,而是就金融法的整体而言,判断是否构成独立法域的标准在于该地区的法律是否存在特殊之处,从而值得单独研究。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例如,墨西哥的法律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法律截然不同,而在拿破仑体系(Napoleonic group)、英国普通法体系(English common law group)或者美国普通法体系(American common law group)内部,许多国家的法律却相差无几。在加拿大和美国等大型联邦制国家里,这种趋同性更为明显。尽管如此,这些联邦制国家的各个法域仍然各有特点,有必要区别对待。从法律体系方面来看,澳大利亚实际上是一个单一的法域,由多个州组成的瑞士和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的巴西也都是如此。
如果将金融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特别是以破产制度为标准来看,当今世界可以划分为大约320个法域。但是,金融监管法却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这样,研究对象的数量实际上不足200个。当然,这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看法。在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联邦制国家里,各法域的金融监管法基本趋同,但也存在差异。就本文而言,我们没有必要过多地关注美国各州以及加拿大各省金融监管法之间的差异,这两个国家分别被视为单一的法域。
二、各种金融法体系
金融监管法是金融法体系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就金融法整体而言,当今世界所有的法域可以被划分为8个主要的体系,即美国普通法体系(American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英国普通法体系(English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拿破仑体系(Napoleonic jurisdictions)、罗马-日耳曼体系(Roman-Germanic jurisdictions)、民法与普通法混合体系(mixed civil/common law jurisdictions)、伊斯兰体系(Islamic jurisdictions)、新兴体系(new jurisdictions)以及其他一些独立的法域。
美国普通法体系大体上包括美国各州以及美属萨摩亚、波多黎各和马绍尔群岛等另外10个较小的法域。
英国普通法体系涉及84个法域。如果将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适用普通法的各省分别视为一个统一的法域,那么英国普通法体系共有68个法域。具体地讲,归属于这一体系的法域有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英格兰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印度、爱尔兰、以色列、马来西亚、新西兰、尼日利亚、英国北爱尔兰地区、巴基斯坦、新加坡、加勒比海地区众多岛国、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众多国家以及遍布全球的众多群岛地区,也包括孟加拉国和缅甸等其他法域。此外,这一体系还包括开曼群岛、巴巴多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土克斯-凯克斯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