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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息中忆典权

  
  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必定可以为我国典权制度的完善节省大量立法成本。以韩国的传贳权制度为例,其与我国侧重保护出典人的立法思想不同,更加重视保护典权人的利益;而且韩国将典权区分为债权性典权和物权性典权,各自发挥不同的功用,这些与我国传统典权制度不同之处必能给我们以启迪。至于德国担保用益及法国、意大利、日本的不动产质权制度,在调整土地用益问题上的经验,在我国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后,意义就更为重大了。有学者断言,“典权无论是在我国农村还是城市,都必然会愈来愈多的基于现实社会条件而出现,甚至还要比担保用益在德国更为发展和普遍。”[10]诚然,该学者的断言不免有夸大之嫌,但其对典权制度在中国存续价值的肯定态度及对典权未来发展的信心是我赞同和欣赏的。

  
  然而,我国《物权法》终究还是没有如学者所愿,将典权这一具有特殊价值及生命力的制度纳入其中,不免使人感到遗憾和惋惜。笔者相信,关于典权存废的争论也不会因为物权法的出台就噶然而止,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仍然还会继续下去。

【作者简介】
谷丹,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参考文献】[1]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784页
[2] 梁慧星,《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7页。
[3]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37页。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403页。
[5] 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66页
[6] 米健,《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担保用益和法、意不动产质为比较考察对象》,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7] 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68页。
[8] 同[4]
[9] 李开国,《关于中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10] 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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