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诚如持“典权保留论的学者所主张的那样”,随着私有房屋的增加,房屋之上设定典权,为该制度之存在留下广阔的适用空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人民私有房屋大量增加;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房产增殖空间大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房屋所有人必然需要法律能为其提供一种制度,使其既不至于丧失房产(因为所有人对于房屋未来的增值空间的肯定不忍割舍),同时又不会因为出租或委托他人代管而产生的一系列麻烦影响到自己正常的生活,典权无疑是众多制度中的一个不错的选择。当急需资金时,出典人可以通过设立典权获取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房屋也可在典权人手中尽情发挥其物之效用,待经济好转之时出典人又能赎回房屋,保留其对房屋增殖之期待利益。当房屋长期闲置又不愿出售时,典权制度又可以帮助出典人避免因出租或委托代管而引起的麻烦。
其次,探讨一项制度的存在价值,除着眼现实的需要之外,预见制度未来的适用空间也是必要和必须的。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少之又少,对于可设典权的房屋、土地等稀缺资源情况更是如此,这就使得对不动产的使用需求远远大于不动产的供给。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与陈荣隆先生所提出的断言不谋而合,他认为“若社会情势更易,不动产使用之需求高于供给,至一地或一屋之使用难求……舍抵押而就典权者必众,则典权不无东山再起之可能。”[4]既然,我们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典权制度未来也许存在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保留并完善典权制度才是立法者的明智之举。
再次,笔者认为,文化的自我维护意识也是与具体制度无关的心理因素之一,毕竟中国的典权制度是蕴涵了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及道德观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唯一没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而土生土长起来的一种法制文化。在中国法制大多为“舶来品”的现状下,这种充分体现中华民族济贫扶弱的道德观念的制度更应受到重视和珍惜。毫无疑问,保留典权有利于维持民族文化,保持民族自尊。
可见,时代的发展使人们的许多传统观念发生变化,对典权制度的适用也从最初的道德约束转变为对不动产使用及融资方面的需求。同时,文化的自我维护意识也是立法者必须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毕竟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泱泱中华,其法律制度却难寻本土文化的现实,最终只能让子孙倍感遗憾。典权这一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今天所能给典权关系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方便和保障恐怕是典权设立者创设之初所不能预见到的。因此,法以明文规定典权制度,肯定它的实际价值才是立法反映社会需求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