叹息中忆典权
谷丹
【摘要】2007年3月16日,耗时将近10年的《
物权法》立法征程终于告一段落,中国有了自己的《
物权法》,然而《
物权法》终究还是没有为典权制度留有一席之地,让许多学者甚为惋惜。典权制度是中国现存法律体系中为数不多的极具中国传统特色的制度之一,虽然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今之典权较之古代典权制度已大不相同,但其仍然保留了典权制度的根本特征,扎根于中华大地,显现出独具的生命力。一千多年以来,典权一直发挥着其重要的融资担保作用,尤其是在国家实施房屋私有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改革举措以后,典权制度有了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本文将从典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实意义以及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的基础上探讨典权制度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典权;用益物权;融资担保;不动产质
【全文】
一、典权制度概述
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
(一)典权制度的产生
典权是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我国民法中为数不多的完全未受外国法律影响而独立存在的一项固有的法律制度,他是中国传统思维和习惯在法律上的体现。
一方面,典权诞生于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必不可少的社会因素。自西汉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以后,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被正式确立起来。孔孟思想之核心之一的“孝”,使人们自然形成了崇敬祖业的社会心理。田宅作为祖辈留下的宝贵遗产,当然地被认为不能随便让与他人,即使是遇到周转不灵或是经济困难的情况,也不能出卖家产,否则将被视为“败家”。[1]由于这种社会压力的存在,使子孙后代对祖辈的田宅不敢任意妄为。当人们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又不愿因出卖祖业而沦为“败家子“的时候,就折中地选择了“典”这种方式。同时,典权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也是我国封建社会“仁爱”观念的一种表现,“仁”作为我国古代社会政治、伦理道德的最高理想和标准,使民众形成了扶弱济贫、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所以说,孔孟之道深入人心的中国古代社会是典权制度诞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