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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区别与运用

  
  (二)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企业超越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是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其目的是惩罚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其中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正是因为经济赔偿金是惩罚性的,所要在这里要二倍给付,这也是对《劳动法》的基础上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但同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二者是否可以用时适用具体规定,以至于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直存在争议,但如果具体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能看出立法者的用意,,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与目的是不同,不能同时适用。为了消除这一争议,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明确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代为通知金代通知金是香港的叫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无论是在《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说是代通知金,便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引用这一说法,这也是法律的移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对于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代通知金为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就是很多时候劳动者混淆了代通知金适用的具体条件(认为只要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应当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才有责任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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