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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

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



——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

朱苏力


【摘要】  通过分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及类似作品,本文指出它代表了一类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予以规定的戏仿作品;并主张,由于戏仿的娱乐和批评价值,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基于“合理使用”原则对戏仿予以保护;基于中国的国情,戏仿有可能涉及侵犯个人的人格(名誉)和市场价值(声誉),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予以适度保护;由于电影产品消费的特殊性,保护戏仿还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当代中国的文化、社会建设的意义。
【关键词】戏仿;文艺批评;著作权;名誉权;知识产权
【全文】
  

  将光辉人物伟大历史事件放到日常生活中 ——那就真相毕露妙趣横生了。
            ——王朔[1]
  一、问题的界定


  

  先是偶尔的调侃,然后是都市、校园里日益增多的各种戏说、搞笑和各种作品的“搞笑版”,当代中国的大众文化乃至美感也正经历着一场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相应的意义深远、时而争议纷纷的变化。


  

  2006年初,一位普通观众观看了电影《无极》后,有“受骗上当的感受”,花费了5天制作了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放在自己的网页上,迅速在全国传播开来,[2]引发了一场有关侵犯热映电影《无极》[3]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纠纷。一场诉讼正在酝酿。[4]相关讨论也从网络向其他平面媒体扩展,甚至惊动了国际媒体,[5]甚至惊动了政府相关部门。[6]


  

  法律争论自然难免。由于使用了《无极》以及其他作品中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更由于《无极》作者[7]“引而不发,跃如也”的诉讼威慑策略,如今渐次习惯了依法治国的法律人自然首先,也应当,从现行《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文切入。结论趋向于肯定;至少, 《馒头》作者如何获得《无极》素材,这就是一个最软的“柿子”。[8]这是一种相对狭窄的、纯技术性的法律思路。


  

  但对于还不那么习惯依法治国的民众(也包括一些法律人)来说,总有些,甚至总得有些,生活拒绝实在法的规训,否则生活还有什么意外和惊喜?历史岂非已为立法者或制定法所终结?网络上以各种激烈言词反映的网友观点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馒头》,[9]尽管未必能代表民意,却不可忽视。许多社会和文艺界人士,[10]即便是一些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和实务的法律人,[11]也直觉感到,《馒头》争议不应当仅仅套用现行《著作权法》。更有学者敏锐指出了“‘馒头血案’的宪法视角”,[12]或是指出了《宪法》中关于保护、鼓励科学文化发展的相关条款,[13]或是试图重新解读《著作权法》第1条,扩展了法律分析的视野。但宪法上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4]因此很难令人信服地说表达自由权总是应当优先于财产权,或相反。[15]此外,目前中国宪法还没有司法化的制度条件。只是这都意味着法律人要有一种相对开阔的法律思路。


  

  有一点值得关注,某网上调查显示,有85%以上的网民认为《无极》作者小题大做,[16]似乎要求《无极》作者“高姿态”,不了了之。这种看似和气生财、也许与“和谐社会”一致的纠纷解决自然有其道理和好处,但当代中国公众也许会因此失去一个凝聚社会共识,澄清和发展相关法律,界定相关产权的机遇;当类似事件再次降临之际,我们会不会再次陷入这种民意投票似的纠纷解决?在这个意义上,网民的看法是有局限的。未雨绸缪要求法律人有一种长远的眼光,制度的视角;在但不限于有关知识产权法的传统中,充分考虑当代中国的社会语境,附着于但不限于《馒头》个案,比较全面的考察和推进我们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制度建设。这就是本文追求的思路。


  

  目前,关于此纠纷的许多具体细节(包括是否真的会进入司法)还是雾里看花,匆忙表态或者是无的放矢,或者会乱箭伤人;但若是待尘埃落定,则可能当事后诸葛亮,或只有打扫战场的份。这种尴尬处境促使本文以《馒头》作代表,综合考虑其他类似或相关的事件和现象,基于现有的报道材料展开法理分析;尽管有偏好和判断,却力求公允展示这类纠纷中可能涉及的一般的利害关系,避免匆忙的判断。换言之,这是一篇法学论文,而不是一个法律的个案分析。


  

  本文的结构如下:下一节分析《馒头》以及类似作品的娱乐性构成,指出这代表了一类相对新颖、数量日益增加、但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涵盖、本文称之为戏仿或有戏仿因素的作品。第三节继续分析戏仿的另一主要特点:批评性,包括文艺批评和社会批评。鉴于这两个因素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也鉴于相关制定法的缺失,第四节试图在平衡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一般政策层面上论证,中国社会必须,或通过修改立法或基于个案的司法解释,给予戏仿适度的法律保护。第五节更细致地论证与戏仿相关的一些更具体的关于“合理使用”的考量。基于当代中国实际,第六节集中讨论戏仿可能涉及的侵犯个人人格(名誉)和市场价值(声誉)的问题。第七节则进一步考察电影作为消费品的特殊性,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当代中国的文化、社会建设的视角提出法律制度回应戏仿的诸多意义。


  

  二、“搞笑”、“搞笑版”和戏仿


  

  《馒头》给人的最强烈印象就是“搞笑”。但同为搞笑,《馒头》(以及后面会提及的一些作品,或这些作品的一些主要因素)与一般的“搞笑”或“戏说”作品相比有一个重要区别:《馒头》的搞笑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观众熟悉一些有或没有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作品,一般的“搞笑”“、戏说”则不必。《馒头》依赖的首先是电影《无极》;借用材料的还包括中央电视台12频道《中国法治报道》节目,某些商业广告模式(例如“‘满神牌’ 哩水”“、‘逃命牌’草鞋”) 、某具体的公益广告“(人民警察提醒……)” 、上海某杂技节目的视频作品、爱因斯坦的照片以及他的著名公式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受著作权保护的音响作品。若是没有挪用、改造这些受众熟悉的材料、素材和模式,《 馒头》肯定无法获得它在当下中国所取得的那种效果——一种不限于娱乐的效果。一个对当代中国社会和电影《无极》完全不了解的人根本无法理解《馒头》的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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