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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扣押程序的完善

  
  采取这种分类的目的是要强调以有证扣押为原则,无证扣押为例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这也正是我国立法需要改进的地方。

  
  3、本案扣押和另案扣押

  
  依照扣押的对象与正在侦查的案件是否有关,还可以分为本案扣押和另案扣押。本案扣押与另案扣押是相对而言的。例如,侦查人员在对一盗窃案件进行侦查之时,对被盗手机等相关款物应予扣押,但侦查人员无意间又发现若干毒品,此时,虽然毒品与正在侦查的案件无关,但对其也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相对于对被盗物品的扣押,对毒品的扣押就可以称为另案扣押。

  
  此种分类的目的在于避免侦查人员因搜查、扣押的限制而对意外发现的他案犯罪证据视而不见,同时也为侦查人员合法行使职权提供理论依据。

  
  二、设置刑事扣押程序的正当性根据

  
  任何程序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一定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的,扣押程序也不例外。本文从设置扣押程序的正当性根据的角度,探讨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扣押程序的理论基础。

  
  这里的“正当性根据”,是指扣押程序的设置应当符合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在刑事诉讼中设置扣押程序应当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一方面,设置扣押程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全证据,从而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同时还可以确保没收的执行、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扣押是侦查人员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在适用过程难免会干预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因此设立扣押程序还应当遵循保障人权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扣押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以及扣押与善意第三人财产权保障的关系。

  
  (一)设置扣押程序的目的

  
  设置扣押程序的正当性根据首先体现在设置的目的上。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保全证据。证据保全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最后认定案情,有着重要作用。侦查人员通过适用扣押行为,可以防止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物品和文件被毁弃或被隐匿,保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诉讼追究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

  
  其二,确保没收的顺利进行。在实践中,扣押的对象还包括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以及违法犯罪所得等,这些物品除了可能被用作证据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的处理,即没收、销毁等。扣押的目的之二就是确保没收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为了确保上述没收、追缴的顺利进行,就必须正确适用扣押措施。

  
  其三,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犯罪,特别是财产犯罪会对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带来严重的损害。面对这种情况,被害人不可能像早期社会那样通过私力救济来实现对其财产权的保护,相反,对权利的保护途径主要依靠的是公力救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可见,当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到侵害之后,其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之一便是由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进行追缴并将属于被害人的财产物归原主。侦查人员通过采取扣押措施,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保全,起到了防止其转移、藏匿或者销售的作用,为涉案财物的最终处理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二)扣押与财产权保障

  
  如前所述,扣押在适用过程中会干预公民的财产权,主要表现在干预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的财产权两个方面。平衡好国家公权力(扣押权)与公民私权利(财产权)之间的关系是扣押程序正当性的另一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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