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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扣押程序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扣押程序的完善


张甲乾;王福蕾


【摘要】扣押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它对于收集和保全证据,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扣押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扣押在适用过程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尽快完善我国的扣押程序,加强对扣押的程序控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扣押;财产权
【全文】
  
  一、刑事扣押的基本问题

  
  (一)扣押的法律含义

  
  一般意义从字面上理解,扣押是扣留、强行留住的意思,[1]在语法上属于状态动词。

  
  与扣押对应的英文单词是“seizure”,《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将其解释为(1)抓住,捉住(某物);(2)(警方、海关等)扣押,没收(赃物、毒品等);(3)夺取(某物);(4)占领。[2]

  
  法律意义上的扣押取上述第二种解释,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法律意义上的扣押,是指专门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特定物予以扣留,并转移至其他场所,使其所有人或持有人不能占有。

  
  (二)扣押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扣押是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扣押规定为一种侦查行为,多数学者也认同扣押是一种强制性侦查行为。近年来,随着有关强制措施理论研究的深入,有学者就提出,强制措施不仅包括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对人的强制措施,还应当把对物的强制措施纳入进来,而扣押就是对物的一种强制措施。[3]

  
  笔者认为,扣押应该被定性为强制性措施。理由是,在我国,强制措施是有着特定的范围,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除了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还引入了“强制性措施”的概念。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含义却大不相同。强制措施三机关都能适用,而强制性措施只能由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适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强制性措施主要是在侦查阶段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扣押规定在侦查一章也是要强调它的法律性质是强制性措施。一些学者之所以把搜查、扣押等行为纳入强制措施的范畴,主要是考虑到搜查、扣押等行为也会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对搜查、扣押等行为也需要像强制措施那样进行限制。但事实上,将扣押定性为强制性措施并不否认其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也不否认对适用扣押施加必要的限制。

  
  (三)扣押的分类

  
  扣押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一个理论问题。对扣押进行分类的目的就是深入研究各种扣押形式的特点,为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根据不同的标准,刑事扣押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1、依附搜查的扣押和独立的扣押

  
  由于立法和现实中的原因,人们对于扣押的理解往往是将其与搜查联系到一起。但实际上,除了在搜查(勘验)过程中适用扣押外,扣押程序也可以独立适用。例如,警察发现一辆可疑车辆,经查车牌号码后发现该车为被盗车辆,此时警察对该车采取扣押措施便是独立的扣押。

  
  采取这种分类可以使人们意识到扣押行为可以独立适用,而独立适用扣押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恰恰是我国立法的疏漏之处。

  
  2、有证扣押和无证扣押

  
  按照是否需要申请令状,扣押还可以分为有证扣押和无证扣押。

  
  有证扣押是指依令状进行的扣押。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司法令状原则,规定侦查人员在实施(搜查)扣押之前,须取得由决定机关签发的扣押令状。

  
  无证扣押是指无需依令状进行的扣押。现代法治国家在实行司法令状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情况,准许侦查人员在一些紧急的情形下,不申请令状而直接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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