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附则之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授权地方性法规暂时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定。结合前述对第十条内容的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已经在中央立法机关取得统一的共识,只是构建制度还需要过程,所以先由地方先行立法来解决地方性事务的现实需要,同时也积累立法和实践经验,为日后的统一制度构建打下良好基础。
三、物权登记规则小结
(一)物权登记制度基本内容
1、物权登记适用范围
物权登记适用于由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适用于不动产与动产,但以不动产为主。其中,动产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为:交通工具物权登记和一般动产抵押登记。此外,我国《
物权法》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款规定,某些权利也适用物权登记,并主要体现在权利质权登记。可以出质的此类权利范围根据
物权法第
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以下七类:(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物权登记种类
我国物权法上有四类登记:本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其中,预告登记只适用于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 和异议登记制度是两个同源而又不同质的制度。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均是为保护真正权利人以及真正权利状态,与本登记制度的设立初衷并不相背。各制度内涵与彼此差异前文已经详细论述,此处略过不再谈及。
3、物权登记机关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为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动产抵押来说,《
物权法》只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部门是抵押权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对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作明确规定。
权利质权的登记机关规定得比较复杂,因动产种类的不同,各对应的登记机构也有不同。具体为: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并没有权利凭证的,由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其他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则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
4、物权登记簿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