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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物权登记规则之研讨

《物权法》上物权登记规则之研讨


唐潇潇


【摘要】本文紧扣物权法条文,梳理相关登记规则条款,认为物权登记乃物权公示原则的实现手段,与以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紧密相关。物权登记适用以不动产为主,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规则、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薄的性质和作用、登记错误处理以及不动产特有的预告登记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出现破坏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物权制度与动产物权制度主要以公示方法的差异为逻辑基础的区分构建,在分析《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登记规定的基础之上就其法理价值和现实挑战做了相关探讨。效力问题乃物权登记之核心问题,以物权类型与物之种类两种对物权效力的不同划分角度出发总结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登记效力规则,并就有关立法设计中的问题,提出了笔者的意见。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效力
【全文】
  
  一、《物权法》登记规则相关条文概况

  
  我国《物权法》有关登记规则的条文有三十四条之多,且散见于各编章。其分布概况如下:在第一编总则中,有十七个条文涉及登记规则,其中以专节的形式就不动产登记进行规定,登记规则的主要内容集中于此;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有六个条文与登记规则相关,分别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这四类他物权;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就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的登记问题规定有十个条文;最后在附则中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事项。

  
  二、条文逐分析

  
  (一) 第一编总则之第一章 基本原则之第六条

  
  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传统民法的原则,也是各国通行制度。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相关,具体而言便是:一方面,物权变动的关节点,不动产在登记,动产在交付,另一方面,物之所有权归属,不动产看登记薄,动产看占有。因此,由此原则可知,登记规则主要与不动产相关,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即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关。

  
  (二)第一编总则之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如前文述,登记规则主要与不动产物权相关,在立法上,也以专节规范的形式鲜明地表现出二者的重要关系。本节共十四个条文,分别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规则、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薄、登记错误处理以及预告登记制度等五个方面加以规定。

  
  (1)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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