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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情、政治——读苏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因此,苏力所探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能是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能是未来的法治理念。的确,当下中国的法治实际是在努力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是,现实存在不可能永远是合理的,或者说是符合实际的。只是当下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理念与当下中国实际相符合罢了。如果有人提倡在当下的中国实行两党制,理所当然与中国实际相违背,不是实事求是。可是判断违背实事求是的标准是既有的实际,这一实际是历史形成的,但这并不代表既有的实际能够永远代表着真理。苏力也很明白,“特别是在国家机器尚不够发达,社会组织没有充分发育的条件下,仍然需要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力量在各方面的动员和整合,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如果加以推导,不知是否可以说,在未来有可能不需要通过现有执政党来组织力量推进建设?

  
  中西方法治理念不同,甚至西方各国不同时期的法治理念也有差异,但是有一点却应该是所有法治理念所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法治与人治相对。人治虽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法治的优势更多。近代以来,人类的共同追求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或者不这么赤裸地说,人类经过认真比较,走上了追求法治,而抛弃了人治。人治与法治只能取其一,而无法鱼和熊掌兼得。经过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国也踏上了法治之路。中国现有的实际不管如何,有一点是法治的铁定定律,任何人都不可以改变的,那就是:所谓法治,法律至上。不管任何情况发生,法律永远是第一位。譬如,地震之后,家园毁于一旦,灾民无米可炊,得知某一户人家出门在外,房屋侥幸未倒塌,屋中有储存食粮,灾民如果未经主人同意,破门而入,就是侵占他人财产,却不可以因灾民之利益而破坏法律的定性,否则,就是置法律于万劫不复之地。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管政党如何,不管社会主义定性,都必须遵守铁的定律:法律至上。

  
  这样,问题来了,法律至上,其中法律又是现有的法律,现有的法律未必都是良法。由此,法律必须发展,所谓发展,就是不断地追求完美,抛弃恶法或与时不符之法,制定符合法治精髓之法。

  
  法治有其固有的性质,虽不孤立存在,也有其独立的一面。苏力说“中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国策要求法治服务大局”,国策要求法治服务大局,如此,就是把法治当成国策的工具,法治的至上、法治的独立荡然无存。

  
  苏力说“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还决定了法治必须公平正义”,这一推导完全是置法治本身于不顾。苏力深谙法治,法治本身就决定了必须公平正义,而非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决定的,换句话说,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仍然追求公平正义。只要是法治,必然追求公平正义。苏力还说“社会主义以及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执法为民”,这是否意味着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执法为资产阶级而不为民?笔者如此推导也许甚是无聊,但是问题在于,法治前面加上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是否就意味着,中国当下所追求的法治理念独家拥有,与西方的法治理念差异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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