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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劫取自己所输赌资不构成抢劫罪

  
  二、本案中,周某某使用暴力强迫曹某某交出1250元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通说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使其陷入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继而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为目的。

  
  笔者认为,根据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事实、起因、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周某某使用暴力强迫曹某某交出1250元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分述如下:

  
  (一)周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自认为所输的1150元赌资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1、周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尽管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的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也可以佐证笔者的上述观点。《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之所以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就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索债目的不同于绑架罪中的勒索财物目的。本案中,周某某等人是在怀疑曹某某赌博作弊、骗取钱财的情况下,出于挽回损失、索还所输赌资的目的而对曹实施暴力劫取钱财,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曹某某的财物,其“暴力劫财”行为属于“事出有因”。

  
  2、事实和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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