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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信用与金融担保

  
  不同的担保制度具有不同的信用功能,也具有不同的成本。按照担保人提供的债的担保是担保人的信用以及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金融担保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以金融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和一般财产担保债务的,是人的担保;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利担保债务的,是物的担保。在金融担保的范围内,由于金融业务特点的原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具有某些不同于普通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特点。比如,在人的担保内就有一种像保函、信用证之类具有独立性的担保。物的担保提供的信用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比较好,但因要完成登记、价值评估等一系列手续设置成本较高。人的担保只需签定一个保证合同即可完成信用的补充和强化因而设置成本较低,但由于保证人的信用对债权人仍是一个迷,对保证人信用的了解加重了保证的成本,并且保证并未将信用特定化因而其信用的安全性和确定性较低。因此,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都会选择物的担保。然而,高价值的物毕竟比较少,也并非每一个企业都能提供高价值的物,这就严重限制了金融交易的开展,限制了资本的流动,进而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如能有一个信用可靠的机构为借款人补充和强化信用,就不同了,一方面金融机构无须了解保证人的信用,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免除了提供高价值的物的烦恼。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就会选择成本较低的保证。

  
  正如前文所言:信贷关系中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否选择担保制度及选择何种担保制度来保障信用是由创设信用的成本和风险规避两个因素所决定的。在几种借贷合同类型中,信用借贷的借款人所付出的信用成本最低,这种形式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担保,可以自身的信用就获得银行的贷款,保证首先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形式,通过增加一份协议即可完成,但保证人比较难找,而且保证人可能要求债务人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样费用就增加了,而且保证人的信用如果很难确定,银行可能会拒绝提供贷款,另一种形式就是物的担保,由于物的信用是比较确定的,因此银行比较重视和相信这种信用,但是物作为担保物之前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价值评估并且办理一系列的手续,所以成本就比较高了。总的来说,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但信用成本较高,所以一种特殊组织的担保应运而生,担保公司的信用是经过特别程序审查并获得承认的,所以担保公司为借贷人担保时,银行便会放贷,因为银行可以确信担保公司有能力使它的借贷款项及利息全部回收,不过,担保公司也会要求被担保人向它支付一笔费用,所以,借贷人实际上仍然要负担较高的交易成本,担保公司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构成了借贷人向银行提供信用的主要方式。由于人们在交易时不可能只考虑交易风险而不考虑交易成本,而设定担保物权便将产生较高的成本,所以,交易人往往会在他认为风险较小的时候,排除成本较高的担保物权,而采用签订借贷契约或保证以降低交易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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