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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信用与金融担保

  
  信用与交易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若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考察信用与交易的关系,那么可以说信用产生于交易之中,没有交易就没有信用。因为信用意味着一定程度的信任,而信任显然是隐含于某种关系中的,产生含摄信任的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关系的主要条件便是交易。

  
  (一)信用的含义

  
  信用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可以从多个角度予以解读,比如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等。《辞海》也对信用作出了一个多义的解释,并认为“信用”一词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为“信任使用”,其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其三为“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和预付之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然而据有些学者的研究不同意义下的信用产生于不同的时期。伦理学意义下的信用即“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产生最早,产生于人类早期的群体活动中。在人类早期,人类为了共同的生存,原始部落内的人们就需要有简单的分工与合作,否则无法对抗凶猛的野兽,更无法捕捉到作为生活资料的野兽。在分工与合作的过程中,每个人都需要对别人的行为有合理的预期,只有群体内的人们互相信任,人们才能共同完成一件事情。显然,无论是从字面含义上看还是从起源的角度看,伦理学意义下的信用的对象是对方的行为。这一意义下的“信用”与其说是信用还不如是信用的萌芽—信任。

  
  经济学下的信用即“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则不同。它起源于物物交换,不仅包含了对对方行为的信任而且包含了对对方提供的物的信任。当然,这还不是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待交易发展至所有权与债权的交易时才产生的。对于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马克思曾通过引用图克的一段话来予以说明:“信用,在它的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的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以估计为一定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这个资本额到期后一定要偿还。如果资本是用商品贷放的,……那么,要偿付的总额就会包含一个赔偿金额,作为对资本的使用和对偿还以前所冒的危险的报酬。这种信用通常立有文据,记载着确定的支付日期”[6]。从这一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有以下特征:第一,信用是贷出方对借出方的信任;第二,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第三信用以报酬为目的即以财富增加为目的;第四,信用具有时滞性。很显然,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仍然没有脱离伦理学意义上的信用的含义,只不过是在伦理学意义上的信用的含义上添加了交易的含义及时滞性的特点而已。因此,笔者认为:信用是交易的一方信任对方会在未来的某一阶段还款付息,包含了对对方两个方面的信任:其一是对对方按约定行为的信任;其二是对对方行为所支配的物的信任。马克思也是在此意义上将信用定义为“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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