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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信用与金融担保

  
  金融担保是指国内外金融和经贸活动中,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为目的的行为,包括债权担保和债务担保。债务担保是金融机构自身开展的担保业务,其方式应归属于人的担保,即金融机构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这种人的担保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通常所说的保证,它对于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另一种虽然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它与保证合同的区别在于它具有非从属性,具体有保函、备用信用证、意愿书等。前一种,即保证主要发生或应用于国内金融活动中,后一种主要应用于国际金融和贸易活动中。债权担保按照担保人提供的内容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担保人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提供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担保人的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权担保。

  
  这些担保方式各有优缺点,人的担保的优点在于设定成本低及实现方便,缺点是债权人没有优先权及债权的实现仍然依赖于保证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物的担保虽然以特定化和优先权克服了债权的平等性,但其不仅限制物的利用而且设定成本较高。这时担保方式的选取就取决于交易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信用风险与设置成本的比较。一般,国际贸易因物的担保的优越性受到国界的限制而选择人的担保;国内的交易因物的担保的优越性而选择物的担保;信用风险较低而设置成本较高的交易会选择人的担保,反之则会选择物的担保。

  
  随着分工的扩大,交易超越熟人范围而越来越陌生人化。陌生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强化了交易主体对交易实现的担忧,因而交易更加需要担保的保障才能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主体的担保已经不能消除对方对交易实现的担忧。此时,专门的担保机构就应运而生。同时这些专门的担保机构为了分散风险又将它们所承担的担保作成商品投入市场进行交易。于是,一种新的交易产品产生了,一种新的交易形式产生了。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交易的发展催生了担保制度,金融作为一种以货币为内容的高级形式交易催生某些独特的金融担保制度,担保制度特别是金融担保制度又反过来以其特有的功能在保障交易正常开展的同时又进一步丰富了交易的形式、扩大了交易的内容,从而促进交易的发展。

  
  二、信用与金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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