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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信用与金融担保

  
  (二)交易与金融担保

  
  交易是基于现在而对未来的规划和预期,这种规划和预期在现时表现为债权。面向未来的债权转化为目的意义上的所有和支配,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交易的预期就无法实现,交易所生的债权就无法转化为目的意义上的所有和收益。法律为了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交易对个人和社会的预期,在规定债务人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的同时特设各种担保制度以满足债权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担保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债务履行促进交易而设的制度,可以说,没有交易就不会有担保制度。然而也并非任何一种交易都呼唤担保制度,并非自交易产生时便要求担保制度。

  
  纵观交易的历史和形式,担保制度是应一种特定的交易而生的。在简单的分工时代,交易表现为物物互相交易,属于所有权交换所有权。在这样的交易形式中,双方的债权转换为所有权基本上是在交易进行的同时实现的,双方失去不履行义务的机会,免去了未来所有权实现的担忧,因此,此时担保制度没有产生的必要。当分工扩大,交易发展到表现为一方将现有物与他方将来可取得之物的交换时,情况就不同了。在这样的交易形式中,交易双方的债权转换为所有权不是同时进行的,而是存在时间上的先后,这样,后实现的一方基于先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而导致债权的落空,就必然会要求对方提供债务以外的担保除非双方已经非常信任。担保制度就是应这种交易而生的,就是为保障这样的交易的开展而设计的。从国家的角度看也有设计担保制度的必要。因为这种一方将现有物与他方将来可取得之物相交换的交易形式使得利用将来可取得之物成为可能,突破了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些障碍,能促进闲散资源的有效利用,因而能加速经济的发展。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交易的发展催生了担保制度,担保制度又反过来以其特有的功能保障着交易的开展。

  
  金融是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4]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金融不过是债的货币表达,不过是信用在货币领域的展示。质而言之,金融是以货币为内容的交易,是一种高级形式的交易。金融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一方以对方偿还为条件,向对方先行移转商品(包括货币)的所有权,或者部分权能;第二,一方对商品所有权或其权能的先行移转与另一方的相对偿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第三,先行交付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金融交易的发生是基于给予对方信任。显然,金融是一种典型的所有权与债权的交易,并且较之普通的交易金融的信用风险大很多。因此,在这样的交易中,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为了减少或规避信用风险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金融担保。另外,金融机构也可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由于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的信用机构具有较之一般商业机构更好的信用,因此这种担保比传统的担保方式对债权人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在交易中广受欢迎。由此,便产生了另外一种金融担保。有学者把前一种金融担保称为债权担保,把后一种称为债务担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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