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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洗钱行为的否定性的法理思考

对洗钱行为的否定性的法理思考


吴晶


【全文】
  
  钱是资本的货币表达,洗钱意味着资本的使用,而资本使用是产生利润、创造财富的前提。然而大多数国家都禁止洗钱,禁止即否定。在自由成为法律的普遍价值的时代,国家对私人行为的每一次禁止都应该有更上位的理由或价值的支持,否则就是对市民自由的践踏。如果洗钱危害了比自由更重要的价值,那么那个价值就是禁止洗钱的理由。作为资本使用的洗钱往往意味着财富的创造,那禁止洗钱在一定意义上成了对创造财富的否定。是什么使我们值得以禁止洗钱的名义抛弃自由和财富创造而去追求?

  
  依据我国刑法,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一般,行为的否定性来自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洗钱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或现金等行为。显然,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或现金等行为是不存在任何社会危害性的。因此洗钱行为的否定性不来自于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或现金等行为。那到底是什么支持着洗钱行为的否定性?也许我们可以在比较中找到答案。从上面那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洗钱行为中的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或现金等行为与普通的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或现金等行为有两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洗钱行为的钱来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二是目的上的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行为与洗钱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以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来支持洗钱行为的危害性和否定性显然是犯了“父债子还”的错误,是与自己责任的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的。因此,毒品犯罪等的危害性和否定性不是洗钱行为的危害性和否定性,不足以证明洗钱行为的危害性和否定性。从刑法的角度,对客体的侵犯构成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行为的否定性来自该行为对客体的侵害。洗钱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至此,我们可以得出洗钱行为的否定性的理由就是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也就是说否定洗钱行为的法理理由是:在自由与秩序的搏弈中,秩序战胜了自由。在法律的基本价值的篇目中,确实存在着法律价值的位阶,但这样的位阶的秩序没有确定性,没有谁永恒的优位于谁,没有谁能绝对的剥夺谁的存在,这些价值冲突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普适的依据,而需就个案进行具体衡量。自由和秩序的位阶也脱离不了这样的限制,自由没有永恒优位于秩序的理由,秩序也没有永恒优位于自由的原因。在具体场合,某些因素的进入使得自由或秩序变质,从而产生了自由优位于秩序或秩序优位于自由的问题。比如,在法治社会民主的进入使得自由否定了专制秩序。又如,共存的权利的进入使得秩序优位于伤害他人的自由。在洗钱的具体场域里,是什么的进入使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或现金等行为变了质?正如前文所言,“钱”来源上的犯罪属性和行为目的上的掩饰和隐瞒是洗钱行为与普通的资金使用行为的区别,因此正是二者的进入使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或现金等行为变了质,为金融秩序排除洗钱自由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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