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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特对德富林的批判的批判

对哈特对德富林的批判的批判


吴晶


【全文】
  
  德富林在对《沃尔芬登报告》的结论质疑的同时指出道德并无公共与私人之分,凡是道德必是公共的,因为“道德是这样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既有公共利益又有私人利益”,因此作为维护社会存在的利器的法律应该对道德进行强制。并用帕森斯等社会学家的社会连带理论和类比的方法论证了他的观点。哈特站在传统自由主义的立场,基于对道德的法律强制所可能带来的对自由的过度限制的担忧,从内容和方法论的角度强烈批判了德富林的观点。

  
  在内容上,一方面,哈特试图通过实证道德与批判道德的区分,制造出批判道德这一过滤器,进而将有关同性恋、通奸、婚前同居等不关及第三人的道德的沙砾过滤出法律的溶液。同时指出实证道德的法律强制因其意味着对自由的剥夺和限制需要获得批判道德上的证成,并认为批判道德就是无害于他人。至此,可以看出哈特与德富林的分歧不在于法律应否强制推行道德而在于道德是什么及批判道德的内容。在德富林那里,“批判道德”是无害于社会的存在,包括现实的危害和潜在的危害。在哈特那里,批判道德就是无害于他人。无害于社会的存在与无害于他人是否有区别呢?初看起来两者如同荷花与芙蓉一样没有不同,但细究两者有很大不同:有害于他人意味着对社会存在的现实危害;无害于他人的悖德行为很可能意味着对社会存在的潜在危害。因此哈特认为有关同性恋、通奸、婚前同居等不关及第三人的道德并非社会必需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单个或少部分人的“同性恋、通奸、婚前同居”等无害于他人的悖德行为尽管暂时没有危害社会的存在,但它们的榜样作用很可能带来这些行为的泛滥,构成了对社会存在的潜在危害,放纵他们会导致社会的崩溃。试想一下,当大部分人都同性恋了,人类的繁衍如何继续,难道让试管婴儿普遍化吗?当大部分人都通奸和婚前同居了,家庭、婚姻等伦理制度如何维继。等同性恋、通奸、婚前同居等无害于他人的悖德行为构成社会危害再采取立法上的规制无异于亡羊补牢的短视和无知。

  
  道德的英语单词morality来源于拉丁文mores,mores是社会风俗习惯的意思。显然,社会风俗习惯对应着群体,具有公共的意韵。因此从词源上看,道德一词本身就隐含有公共的意思,这也为德富林的道德公共论提供了佐证。

  
  另一方面,哈特试图通过基本道德与非基本道德的区分,圈出基本道德的“一亩三分地”并将有关同性恋、通奸、婚前同居的道德排除出它的领地。同时指出只有基本道德即霍布斯和休莫所概括的社会生活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限制任意使用暴力的规则,有关诚实、信守诺言、公平处置的规则,财产权利的规则,以及禁止盗窃、欺诈的规则)才是一切社会所必须的和法律必须强制推行的。且不说他们的这种列举会有不周延的毛病,也且不说他们的这种分类有为得出结论而故意制造的瑕疵。这些规则并非自古及今的一切社会所必须,比如在私有财产尚未产生的原始社会就不存在有关财产权利的规则,更不会有以私人财产权为基础的有关诚实、信守诺言、公平处置的交易规则。他们所说的“那些社会生活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规则”不过是他们所生活的社会所必须的,只是社会进化到他们那个时代的产物罢了。那当社会发展到我们的时代,难道还应该愚蠢的抱残守缺一成不变吗?时代给我们不同于古人生活的同时也赋予了我们新的使命:将某些道德从他们所制造的“非基本道德”的坟墓中抢救出来,并赋予他们以所谓的“基本道德”的地位;或基于当前社会的需要发现新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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