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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强力必须法定,必须可见,必须公正

  
  如前所议,无论认为警察是国家政权之专政机器、专政工具,还是仅认为警察之职责在于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不否认警察需要强力,都不否认警察是人类社会的强力部门。这就是说,警察拥有强力且必须施展其强力,在理论上是没有异议的。但在中国社会,共和国时代开始,尽管政治理论上强调警察(公安)的专政功能,但现实工作中却一直要求警察避免展现其强力。执政党对警察的要求是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爱人民。警察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必须亲民爱民,不以暴力对民,甚至当民以暴力对待警察时,警察也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警察对民必须有求必应,避免冲突,避不开时甚至会受辱或挨打,以至于警察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南京的警察发出维护警察权益的呼吁,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警察工作现实。

  
  警察维护不了自身的安全,岂能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实中,警察对公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是因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这种纪律要求可能基于敌我矛盾、人民内容矛盾之类的有关理论。基于这样的理论,通常的认识是,警察的专政职能是指向敌人的,不是指向人民的。共和国建立前敌我矛盾体现于战争及战争之延伸领域,共和国建立后敌我矛盾转化呈现于犯罪活动。犯罪活动体现的是敌我矛盾,非犯罪活动中的矛盾则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警察工作的一般执法对象只是人民内部矛盾之一方,不能应用强力,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犯罪者则是敌我矛盾之一方,对之必须运用强力,必须严厉打击,严格专政。但是,当我们的刑事法制严格化之后,当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严格程序之后,任何人做下任何行为非经法庭宣判为犯罪者皆不能认为其为犯罪者。这样一来,司法审判前的警察工作中所有的工作对象都和一般警察执法工作中的工作对象一样,都不应当被认为是犯罪者,因而也就不能再据以认定哪一类警察工作对象为敌我矛盾之一方,哪一些警察工作对象为人民内部矛盾之一方。据此,司法审判前的警察工作只能皆不施展其强力,唯有司法审判确定了犯罪者之后,针对犯罪者的警察工作才能施展其强力。这是顺着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之理论的一种理论性分析。这种理论分析之恰当性在司法审判前即对犯罪嫌疑者施展强力的警察工作现实面前应该是相当脆弱的。

  
  然而,尽管这种理论认识缺乏充足的合理性,现实中的警察工作深受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之理论的影响是不应该否认的。我们说对于司法审判所确定的犯罪者应该施展警察工作之强力,并不意味着警察工作应该对这样的对象施以危害其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只是以强力的工作使其不能逃免国家法制对其犯罪的惩罚,同时使其不能再危害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道理,对司法审判前犯罪嫌疑人施展警察之强力,亦不是警察工作对这样的对象施以危害其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而只是以警察之强力使其不能逃避国家司法的审判和不能再危害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使他们免受犯罪受害者的报复而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但是,我们习常听闻到情况是,在公共公开的场合对于民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警察往往会对被他们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动手动脚,甚至暴力折磨。犯罪嫌疑人毙命于司法审判前拘押场所的事件时常出现,说明了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躲猫猫”案和陕西丹凤高中学生毙命案即是新近发生的案件。即使“躲猫猫”案的死者是因同所被拘押者造孽,警察也是既没有做好以其强力使被拘押者不能再危害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也没有做好以其强力保障被拘押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工作。而丹凤高中学生之死于拘审过程之中,警察工作之强力如何施展、如何运用,就更成为必须重视、必须研究、必须解决的严重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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