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强力必须法定,必须可见,必须公正
卜安淳
【关键词】警察强力;警察职责;“躲猫猫”案;陕西丹凤高中学生毙命案
【全文】
据说,警察机构是最早的国家机器之一种,甚至是国家政权形式存在与否的象征物之一。警察机构作为国家政权之存在体现,主要彰显的是国家政权的强力方面。上世纪后半期,中国社会习惯于将国家政权的强力方面的功能称为专政功能,并认为警察(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专政工具,是国家统治者的专政机器。
我不认为警察必然具有国家政权的专政功能,更不认为警察是政权掌控者或国家治理者的专政机器、专政工具,甚至不认为警察必然需要受制于政权掌控者或国家治理者,但我不否认警察是社会的强力部门。从人类社会之历史来看,警察更多地担当维护社会上层机构的安全和社会上层人物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从人类社会之要求来看,警察应当承担起维护全社会所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只要是从事维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警察无论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群体都必须拥有强力。
警察的职责不应该是维护治理秩序(社会治理秩序的维护需要所有法制部门发挥功能)。警察的职责应该是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一般所说的国家强力部门,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军队,主要针对外敌的入侵;二是维护国内政局稳定的内卫部队,我国目前称之为武装警察,主要针对群体性暴乱和叛乱;三是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警察,主要针对各种侵犯公安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谓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民”应该包括从基层民众到高层官员的所有公民的个体和群体;“安全”应该包括生活中、工作中的全方位各层面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对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包括通过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各项工作使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不致发生、得到控制或得以补救。警察要承担这样的安全维护职责,当然需要强力,包括作为后盾的强力和作为工具及手段的强力。我们习惯于称公检法司等机构为强力机构,主要是源于这些机构可以拥有警察或可以动用警察之强力。
警察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人类社会的安全需要,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安全工作社会化分工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产物。在法治要求渐趋严格的今天,警察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既是法制所确定的警察职责,又必须由法制确定其严格的工作程序。但现实中法制的严格并不就意味着警察职责的明确及其工作程序的合理。从今天的中国社会来看,警察职责的定位常常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及文化因素的牵扯而不能恰当,甚至不能完全由法律确定。这一点,我们从《警察法》所规定的警察职责和政治人物所要求的警察职责之间的差异可以有所窥见。另一方面,警察工作程序一向不够严格、不够合理,有许多需要调整改善的方面,这当然也无须讳言。我以为这其中亟需改变的一项就是警察强力运用的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