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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事法律生死录

  
  改革开放政策提振了民事立法的生育高峰,可谓盛况空前。可以说,长期以来,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调整民事关系。但针对前文总结的生死状况,有必要再具体分析各种状态的成因。新中国民事法律之所以年龄偏小,无疑是由于民事立法走过的曲折道路所致。山路弯弯山路长,从新中国成立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出生,历经37年!1980年婚姻法之前的31年,民事立法几乎处于空白。30多年的生育期作废之后,民事立法集中于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目前年龄最大的民事法律只有29岁了。

  
  中国民事法律的身材为何普遍矮小?这应该从生育主体即立法机关寻找原因。根据生育遗传规律,在基因不发生变异的情况下,什么样的种子孕育出什么样的果子。立法机关在培育受精卵时注入的是“宜粗不宜细”的生育思想,因此法律条文过于简单、抽象,不仅许多民事关系进入不到民法调整的视野,得不到民法的调整。每出生一部民事法律,身高不到100CM,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中国民事法律为何体弱多病?前文已经指出,新中国民事法律中,因病住院治疗或者接受健康诊服务者居多。为什么年纪轻轻却多病缠身?有的甚至刚出生不久就被送往医院,几乎达到了“抢救”的程度。按理说,法律具有稳定性,尤其是民事法律,其稳定性应是强于作为具有“进步性”特征的商事法律的。但之所以出现历经修改或曰“住院治疗”这样的生存状况,是因为立法当初的急于求成,以及社会环境变迁频繁。可以说,中国民事法律仓促出生者多,这样难免会出现各种疾患,有的民事法律甚至是残疾法律,缺胳膊少腿,翻译成学理术语就是“立法空白”较多,只能靠修订治疗,填补这些空白。但修修补补过于频繁,似也影响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中国民事法律为何“80后”居多?这似乎又回到了民事法律生育的早期背景上了。前文已经提到,改革开放政策出世后,大量民事经济关系需要法律调整,而彼时正直80年代,所以孕育出了大量“80后”民事法律。当然,限于当时生活水平,与“90后”的民事法律相比,“80后”的民事法律存在营养不良的显著缺陷,于是只能指望健康诊疗服务和住院手术治疗的方式,来补充能量、加强营养。

  
  中国民事法律为何季节性生死明显?从出生季节来看,春季降生者为6部,占到民事法律的50%。原因也不难理解,因为狭义上的法律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非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的召开时间通常都是在每年的“阳春三月”,在这个季节,全国人大代表云集北京,共商国是,其中就包括审议法律草案或者修正草案。因此,春季降生的民事法律占据的比例较大。由此也可以解释民事法律中双鱼座和牧羊座较多这一星座现象了。

  
  中国民事立法生产难易程度和社交程度的差异,也是有据可查。有的民事法律涉及行业利益、部门利益,难免会有利益之争;有的民事法律意识形态色彩较为浓厚,或者说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无论是征求意见还是审议,都会触及一些所谓“敏感问题”;[3]有的民事法律则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伦理性色彩浓郁,由于不同群体价值观的不同导致认识上的差异,如婚姻法修正草案在全民讨论时,就遭遇“捉奸”问题的激辩;此外,现代立法趋向于民主立法,征求意见的规模和程度空前未有,这也导致了有些民事法律出生难的现象。社交上的差异,要么与民事法律本身之性格有关,要么与民事法律的读者喜好有关,要么与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纠纷发生概率有关,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民事法律的社交圈大小不等。

  
  四、新中国民事法律前景展望

  
  整体来说,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落后于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发展,不能满足不断出现的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的需要。一个民商法大家庭中,兄弟多达十个,这种单行立法的显著缺陷就是重复多、冲突多。与此同时,“80后”立法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与国际通行作法脱轨。因此,孕育一部中国民法典,已经成为共识。

  
  但中国民法典应采取何种立法体例,则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开放型或松散型的民法典,认为主体地位和资格的开放应是整个民法典开放的基础,民事权利的开放应是一部开放型民法典的灵魂,民事行为的开放自由应是开放型民法典的主线,民事责任的开放则是为了给予受害人多样化的救济手段。[4]有学者则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至于体系,有主张采德国潘德克顿模式者,[5]有主张采取瑞士或荷兰民法典的模式者。[6]

  
  需要指出,近代民法迈向现代民法,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典化。现代民法始于20世纪,基本上是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7]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现代民法始于《德国民法典》。[8]但多数学者依然将德国民法典划为近代民法代表之一,称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终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端”,“与其说是20世纪的序曲,毋宁说是19世纪的尾声”,“并非20世纪之母而是19世纪之子”。[9]然而,抛开围绕德国民法典的近现代民法划分之争,单从其内涵来看,这部资本主义民法典的影响力不仅局限于资本主义世界,更是全球性经典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孕育必须借鉴公认的最先进的民法典;从语言的通俗性和可读性上来说,德国民法典确实存在语言晦涩难懂的“弊端”,与其说它面向德国普通大众,不如说它面向的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而相比之下的法国民法典,语言则生动明朗、浅显易懂,它面向的是法国大众。然而,法典的读者是谁以及应该是谁,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就我个人看法,中国民法典的语言,未必效仿德国民法典语言的晦涩,但至少应走规范化之路,维护法律术语的权威,而不能一味追求通俗化,迎合所谓“让来百姓看得懂”的立法政策倾向和浅薄的亲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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