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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事法律生死录

  
  9.生产难易程度参差不齐。新中国60年来,中国民事法律之出生在整体上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尤其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中国民法典的孕育经历了曲折过程,但最终均以流产告终。在世的10部民事单行法,有的顺产,有的则非常难产,例如物权法的出生就非同寻常:一年又一年,审议紧相连;待到临产时,遭遇巩献田。当然,不得不提及的是,世纪之交,曾有出台中国民法典的雄心壮志,但最终还是胎死腹中。目前,侵权责任法正在孕育,国人正期盼其欢喜来世。

  
  10.社交环境差异较大。法律被拟人化后,完全可以说,作为中国的民事法律,也有其社会交往,并形成了其“社交圈”。有的民事法律在普通百姓中的人缘好,知名度高,如婚姻法,家喻户晓;有的则身份显赫,与法官交往密切,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在民事审判中适用极为频繁,不仅如此,这些民事法律还倍受考试机关青睐,如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比重;有的则专门喜好在某些特定领域交往,如作为调整智力成果的三大单行知识产权法,主要活跃于文学艺术领域和工商业领域;有的年龄太小,百姓还不大熟悉,如物权法刚出生时,尽管到处都在宣传这个“新生儿”,但还是有人记不住它的名字,甚至管它叫“物业法”;有的经常受到冷落,甚至招致打骂,如统一合同法之前三足鼎立的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不仅相互之间有冲突,而且还不讨人喜欢,最终都没有逃脱死亡的命运。

  
  三、新中国民事法律生死状况成因分析

  
  面对新中国民事法律的生死状况,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呢?这恐怕要先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的整体状况。新中国成立后,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被废除,民法典是六法全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祖国大陆黯然失效。1950年第一部民事法律——婚姻法降生,该部民事法律清扫了大量封建婚姻制度,完全可以说是反封建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成果。此后,立法机关准备孕育社会主义中国民法典,先后经历了三次起草工作,形成了四稿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起草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典,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四编,共525条,体例采《苏俄民法典》的模式,[1]此后由于发生反右、整风等政治运动,导致民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第二次起草民法典,至1964年7月,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共262条,其内容实际上是当时的经济与民事政策的条文化,但颇为类似法国民法典体例。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四清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而中断。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第三次起草民法典,先后草拟四个民法草案,1982年5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分为八编,共465条:第一编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三编财产所有权;第四编合同;第五编智力成果权;第六编财产继承权;第八编其他规定(包括民事责任、期限和诉讼时效以及民法的适用范围等)。这一编写体例仿效苏俄1964年新民法典和匈牙利民法典。

  
  上述三个民法草案,因为政治运动、集权型行政经济体制及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均未能颁布施行。如此气候,民法典不可能顺利出生。十一届三中全会“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改革开放”,社会进入了又一轮转型期。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经济社会生活变幻莫测,各种关系纷繁复杂,不具备孕育民法典的经济社会条件;法学研究长期停滞,没有一套体系化的成熟民法理论,不具备孕育民法典的理论基础条件。[2]因此,立法者吸取惨痛教训,只好另辟溪径,探询民事法律生育的另外思路,即民事单行法律的思路,可以把这种民事立法思路的称为“民法典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描述为“先陆续生一些瘦小子,待到时机成熟时再生一个大胖子”。于是,可以理解新中国60年间的10部民事法律为何全部是单行法律,并且这种状况至今还处于“正在进行时”。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等民事单行法还要批发零售下去。如此以来,隔几年出生一部,民事法律的属相自然也就呈现出多样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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