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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三注重”的关键是健全完善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滋生官员选拔、任用中的腐败。党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官员选拔、任用中卖官、受贿索贿是我国现阶段腐败中比重较大,影响极为恶劣的一种腐败现象。如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原组织部部长徐国健在官员选拔、任用中卖官、受贿索贿640多万元。这种腐败为什么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同样是正当法律程序的缺位。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在官员的选拔、任用中,政务官员的任用主要应通过人民的选举或人民代表机关的选举产生,事务官员的晋升主要应通过考试、考核和民意测试进行;官员(特别是政务官员)的选拔、任用应事先让社会公众了解候选人的基本素质、能力及政策主张;官员的选拔、任用,要听取异议者的意见。这样,党政领导人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拔、任用人选就能较为慎重。但现在很多地方、部门选拔、任用官员缺少这些程序,从而一些卖官的人胆子就特别大,因为反正他卖出的官以后出了事,他无须为之承担任何责任。


  

  ——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滋生“一把手”行使公权力中的腐败。“一把手”腐败是中国目前腐败现象中一个有较有普遍性的现象。多年以来,“一把手”腐败的比例一直高居不下。如成克杰案、胡长清案、胡建学案、陈良宇案、李大伦案,等等。这是为什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一把手”权力极大而其行使权力的行为受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过小。根据宪政和法治的要求,权力应当与责任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但是我国目前许多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往往权力和责任脱钩,他们通常执掌所辖区域人、财、物大权,但是他们很少受到有效的外部和内部监督,既很少主动接受外部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也很少受到内部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一把手”“一言堂”的运作方式自然是难抵制腐败的。


  

  ——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滋生行政决策中的腐败。根据正当法律程序,行政决策首先应该公开、透明。决策的内容凡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需要花费纳税人的钱的,即需由国家财政支出的,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均应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就相应决策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展开讨论、辩论。正是由于我们目前许多行政领域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缺位,使一些贪官的腐败决策的酝酿、生成、出台能“一路绿灯”,不仅能顺利通过、出台,而且能得到顺利执行、实施。如原郑州市惠济区委书记冯刘成决策建造“白宫”式的豪华办公楼;原重庆市忠县黄金镇领导人决策建造被当地群众称为 “小天安门”式的办公楼群。原山西省粮食局领导人决策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建“粮神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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