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三注重”的关键是健全完善正当法律程序
姜明安
【全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反腐败应“三个更加注重”的方针,即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怎么贯彻和实现反腐败“三注重”的方针?关键在于健全完善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演进与适用范围
考察西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本中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各种不同表述、规定, 以及学者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界定、论述,我们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涵义和适用范围可作以下解析:
正当法律程序起始于“自然正义”。“自然正义”的概念已存在多个世纪,其主要涵义可归结为两个规则: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
正当法律程序早期主要适用于刑事处罚领域或与刑事处罚有关的事项,如拘留、搜查、逮捕、起诉、审讯、监禁等。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扩大,不仅适用于司法或准司法行为,而且也适用于行政行为和其他各种公权力行为,如罚款、没收、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土地、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的征收、征用、税费征缴、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乃至人事管理中的拒绝录用、辞退、开除和其他行政处分。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是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但20世纪中期以后,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在正当法律程序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
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是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
公权力腐败的滋生、发展、蔓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正当法律程序缺位乃是我国现阶段腐败滋生、发展和蔓延的最重要原因。目前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领域腐败现象猖獗,几乎都与这些地区、部门、领域公权力运作缺乏正当法律程序制约密切相关。
——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滋生行政审批、许可中的腐败。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审批、许可项目的设立必须通过相应途径、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相对人意见;行政审批、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并通过一定途径、方式告知审批、许可的申请人;行政审批、许可的实施必须实行回避原则。如果上述正当程序有效建立并被严格执行,发生在行政审批、许可中的腐败行为必然大大减少。试想,如果国家药监局早建立起了严格的回避制度和确立起了保证这一制度严格执行的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便不可能那么轻而易举地接受请托,为与其妻、子有这样那样关系的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并通过其妻、子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了。即使他仍坚持那么做,那也将是极为困难、极为冒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