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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

  
  进入罗马帝国前期,又有数百名法学家,而且出现职业化和学派化趋势.从屋大维于公元前27年当政起到哈德良皇帝于公元138年去世止的约一个半世纪中,罗马法学家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两大法学派别,双方在提贝留皇帝在位时正式形成不同的学派--普罗库鲁斯学派和萨宾学派,各树一帜,展开争鸣。在盖尤斯之前共产生5名著名职业法学家:

  
  A.拉贝奥(公元前50--公元20年),普洛克鲁斯学派的创始人,出身平民,倾向共和政体,当过大法官,曾拒绝屋大维推荐他为执政官。在法学上,他富有创新精神。传说留给后人的法学著作有400多卷。该学派的后继者彭波尼曾赞誉他是法学界的革新者。

  
  S.普洛克鲁斯,活跃时期为1世纪中叶,是普洛克鲁斯学派的真正领袖,公元33年继A.拉贝奥的弟子内尔瓦(与S.普洛克鲁斯是同学,公元33年自杀)任普洛克鲁斯学派主持人。著有《法律文书集》,其著作中有37篇为后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所转载,被引用的有134处。

  
  C.A.卡必多,萨宾派的鼻祖,公元5年担任执政管,22年去世。拥护帝制,唯皇帝之命令是从,故生前深得屋大维的宠信,曾升任执政官,是第一个获得公开解答全荣誉的人。但他在法学方面常因循旧说,比较保守。与A.拉贝奥两人各设讲坛,招收门徒,著书立说。著有《法学杂记录》等。

  
  马苏里.萨宾(公元64年去世),萨宾派的代表,著有三卷《市民法论》和《解答集》,确立了关于市民法的体系。萨宾的《市民法论》,后来为许多罗马法学家所注释,如帕比尼安的《市民法论注释》35卷,乌尔比安的《市民法论注释》51卷,保罗的《市民法论注释》16卷等。萨宾还带了众多的弟子。萨宾一生没有任官,仅仅是一个法学解答者、教师和著作家。但通过上述作品,萨宾在当时学术界获得了极大的声誉。

  
  赛斯特.彭波尼(约公元160年去世),与盖尤斯同时代,但去世较早,属普洛克鲁斯学派,也是一个多产的法学家。在他众多的作品中,汇集了到他时代为止的所有罗马古典法学的成果,并通过在作品中附上案件和判决的方式,予以充分阐述。彭波尼的代表作是关于萨宾学说的35卷注释书、关于斯卡沃拉学说的39卷注释书、关于告示的79卷注释书以及《教本》、《元老院决议录》、《书简集》和关于他老师著作的注释书等。其中,《教本》是关于罗马法制史的断片性质作品,也是当时唯一的一本自王政时代至彭波尼生活时期的法制史著作。由于彭波尼在法学研究上的伟大成就,他的许多学说(共有578个段落)被后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所吸收。

  
  从罗马共和国以及罗马帝国前期的上述概况分析,公元2世纪以前,罗马的法学家最初仅限于对先前制定的法律加以整理和可能的整理,而不增加任何他们自己的东西;在随后的发展阶段,法学家们在法律旁增加了诉讼以及对它们的解释,这种解释很可能是注释性的;此后法学家们把对法律的评论纳入到一个以其学识为基础的总体系之中,用分类论述、归纳演绎以及系统的方法研究法律,从而奠定了民法的基础;后来的作品则都遵循“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即在论述中有时表现为对告示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法律、元老院决议或君主谕令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先前法学家的意见、为反映某一问题丰富多彩的侧面而编设的例子或者要求法学家发表见解的具体案例的讨论,这种方法总是由一种深刻的内在系统性加以指导,总是尽可能地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并辅之以建立在普编接受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他论述方法。同这些罗马法学家所采用的方法不同,盖尤斯的作品中占知道地位的是教学方面的要求,这使得创制性成分降低,对已固定的法的叙述性成分增加;在那里受到注重的是系统的方法,这也鲜明地表现在使人易于理解和记忆的叙述次序上。他为在系统论书中形成内在的体系做出伟大的努力。当时其它法学家作品的次序表现为一种同缔结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和诉讼舞台上的原告的活动紧密联系的考察,盖尤斯比他们超前一步,他很早就进行对权利内容的考察。在他的体系中,人、物、诉讼(即从人的观点关注的权利)、人对物的享有以及对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享有(还考察这些权利和关系的内容、取得和丧失)这样一些议题被置于首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中心并且使权利为人服务的法律观念。可以说,盖尤斯的体系是以现实中平等的、主权的和有产的家父及其相互关系为模式创造的,这种家父赋予民法以特色;这些家父代表者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这种法学思潮与当时流行的新斯多葛主义哲学中倡导的“人人皆兄弟、彼此应友好”无疑是遥相呼应的。

  
  三、《法学阶梯》的写作脉络及法学思想

  
  我们现在来看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写作脉路,其间附带对其法学思想作一评注(注:笔者对其中的有些罗马法术语,对照周枏前辈和黄风教授对拉丁文的翻译,择优录取,没有一一说明)。该书约成于公元161年前后,载有古罗马皇帝安敦尼.庇乌时的法制情况。其内容包括市民法和长官法,分四卷三编,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卷的划分(以下段落以黄风的中译本为准,下同)如下:

  
  (一)第一卷 总论及人法

  
  1.总论(见第1--8段)

  
  (1)第1段:盖尤斯提出法的基本分类,即市民法与万民法。这里的“市民法”(jus civile),意大利罗马法教授阿尔多·贝特鲁奇在《从市民法(Ius Civile)到民法(Diritto Civile)》(薛军译,原载中国私法网)一文中指出:我们可以得到的关于这一概念的最初的分析由古罗马法学家彭波尼和盖尤斯给出。这里的“万民法”(jus gentium),是与“自然法”融为一体的。这一观点被近代荷兰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加以引申,产生近代国际法理论体系。

  
  (2)第2--7段,论述罗马法的渊源:

  
  {1}法律:盖尤斯指出,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这里的“人民”包括平民和贵族。这一观点深受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和伊壁鸠鲁影响,是社会契约论的一种早期表现。

  
  {2}元老院决议:盖尤斯对此存有争议。周枏前辈在《罗马法原论》(以1994年版为参照,以下简称“周论”)上册第51页中分析:在盖尤斯时代,元老院完全成了皇帝的附属品,它所形成的决议只不过是皇帝的授意而已,其本身并不制定法律。也难怪盖尤斯在宣讲通说时,不愿意将其纳入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3}君主谕令(也称“敕令”): 盖尤斯将此分裁决(也称“敕裁”)、告示(也称“敕谕”)和诏书(也称“敕函”)三种。盖尤斯指出:“君主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这里,他所说的法律是《王权法》(legem imperium)。这反映出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由于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往往是屈从于政治的,包括盖尤斯在内的罗马法学家都在不遗余力地为罗马皇帝的专制统治作辩解。周论上册第51-52页分析:盖尤斯未将敕训(mandatum)作为敕令的种类之一,对敕函也未作详细介绍,根据后人的观点,敕函和敕批作为敕答的两种形式,同为敕令的种类之一。

  
  {4}告示(也称“长官谕令”)。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长官法,与市民法相抗衡,产生罗马两大法学流派。周论上册第87页将长官法的拉丁文写作“jus honorarium”,可是盖尤斯在此处的拉丁文原本却将“长官”称为 “praetorium”。何勤华教授在《西方法学史》第31-32页和第45页将长官法称为“裁判官法” ,其拉丁文写作“jus praetorium”,并认为裁判法包括最高裁判官法(jus honorarium,周枏译为“大法官法”)和万民法(jus gentium)等内容。何勤华不同意周论上册第55页的说法(周枏认为,罗马的萨宾学派和普洛克鲁斯学派两派并没有系统的原则性区别),认为:罗马的萨宾学派和普洛克鲁斯学派两派的分歧主要是形式上的,即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看问题的视角上不同。萨宾学派注重市民法,以市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普洛克鲁斯学派则着力于裁判官法(一作“长官法”,包括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等内容,与市民法相对应)的研究。从这一点来看,萨宾学派较为保守,普洛克鲁斯学派则较进步。但是,在方法论上,前者注重进化论精神,反对传统的形式主义,而后者则往往囿于法规的条文。笔者经比较后,觉得何勤华的说法比较科学,理由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一书多处采用就用这种观点,如该书中译本第222页第82段的论述角度,就是将法律分为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大法官法和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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