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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监测船事件的刑法学性质

  
  美军的监测船上的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其所从事的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纽伦堡审判”中“国家行为不免除个人责任”的原则,即使美军的监测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海洋监测的行为,是执行美国政府的命令,美国政府的责任可以依法豁免,而执行命令的个人必须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刑事责任。

  
  中国舰艇对美军监测船的驱逐,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行为。

  
  三、结论

  
  1、美国政府就“美军的监测船在海南岛120公里处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海洋监测,遭到中国舰艇驱逐”指责中国,并称将会持续进行监测活动的行为,说明美军监测船执行的是美国政府的命令,根据“国家行为不免除个人责任”的原则,美军监测船上执行美国命令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刑事责任。

  
  2、中国舰艇对美军监测船的驱逐,属于正当防卫。并且应当在发现此类情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直接击毁动力设施,将其拖回进行审判,宣告主权。遇有暴力抵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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