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监测船事件的刑法学性质
奚明强
【关键词】“美军”;“监测船事件”;“
刑法”
【全文】
今年的3月8日,美军的监测船在海南岛120公里处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海洋监测,遭到中国舰艇驱逐。美国政府就此先行发难,指责中国,并称将会持续进行监测活动。
从法律的角度,这是一个简单的刑法学问题。
一、事发地点
事发地点位于海南岛120公里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但是中国专属经济区。中国根据1996年5月15日批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声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二、事发经过
美军的监测船在海南岛120公里处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的海洋监测,严重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的规定和中国在1996年5月15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的声明。
美军的监测船在海南岛120公里处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海洋监测的行为,是针对中国国家政权的敌对行为,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国家安全,属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十三条、第
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美军的监测船在海南岛120公里处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海洋监测的行为,属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犯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八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