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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制度不如好公民

  
  因此,要实现法治,首先要树立法治的信念,其次要把法治培养成一种生活的习惯或者一种生活的方式,要达到这样的程度,法治才有可能实现。这里我们暂且不论法治的信念,只看我们是否有法治的习惯。我们是否习惯以法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比方说我们是以排队这种有秩序和尊重他人的方式来解决先来后到的问题,还是以插队和挤占这种混乱和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无论是等公交车还是超市购物,是排队还是插队是大有讲究的。排队意味着对他人、对秩序的尊重,意味着私心的克制,是文明的表现。插队和挤占,则意味着对他人和公共秩序的蔑视,恣意的张扬胳膊、大腿和腰腹的肌肉意味着对强力和暴力的推崇,显然是私心膨胀的、野蛮的表现。又比如我们是把个体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还是把特权和势力放在首位呢?如果把个体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我们的机动车就应该礼让行人。如果把特权和势力放在首位,凭势力说话,我们的机动车就可以气势汹汹用野蛮的威胁来迫使行人让路。在进行财物的分配时,我们是习惯于公平公开的方式还是习惯于不公平的暗箱操作的方式?有一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大学里面每年新生都要分配宿舍。一个宿舍少则住4人,多则住10人。宿舍里的位子有好有差。有的靠窗,有的靠门,有的靠厕所;有上铺,也有下铺。学生的位子是怎么分配的呢?多年来笔者留心做过询问和调查。有老师事先分配的,有先到先得的,有事后霸占的。极少是通过抓阄分配或轮流调换的。别小看了抓阄分配和轮流调换,因为这就是民主、公开、平等和讲秩序的方式。凡事如果不能诉诸于理性的方式,就只有用非理性的方式来替代,因为问题总是要解决的。学生为争一个铺位而大打出手的事例并不鲜见,《新民晚报》就曾有过开学送亲的家长为孩子争铺位而大打出手的报道。如果在细微的生活里不能实行法治的方式,那么就别指望在其他大的领域里面贯彻法治。

  
  相对而言,法律和制度的制定是比较容易的事情,只要经过立法机关制订和颁布,法律就算制定了。但是,这种纸上的法律要变成生活中活的法律才会真正有效力。而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恭行”,法律作为生活的规则更是如此。法律要真正有效力,成为法治的生活状态或方式,取决于众多的因素,其中法治的意识和传统、公民的维护和捍卫、政府和公民的斗争与妥协等等都是重要的因素。这些大多是我们中国人不熟悉也很少去关注和努力的。纸上法律的最好例子莫过于我国的宪法。建国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54年宪法、75年宪法、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82年宪法。某种意义上,宪法离我们的生活是比较遥远的,说它是纸上的法律是不过分的。甚至最高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里都曾经规定法院在具体断案中不得引用宪法条文。宪法如果不能在具体的个案里面适用,那它不是一纸空文又是什么呢?台湾李敖到大陆来演讲,手里举着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如果我们相信这上面写的东西是真的,它就是真的。他的意思是说,宪法的效力和尊严是需要我们大家一起来共同信奉、尊崇、遵守、维护和捍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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