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在职培训。政府或者通过其他的中介机构给予我们结构性失业者,提供培训。防止他们的知识上的老化。为了解决他们这种科技发展下的知识性的落后,
这样又很多的人能从新获得工作。最后,“在可行的地方进行”社区工作体验。通过这样的锻炼,获取生活的技能,提升素质,真正的摆脱贫困。
(二)工作机会和基本技能计划(job opportunities and basic skills,JOBS)的实效
工作机会和基本技能计划(job opportunities and basic skills, JOBS)计划试图改变“福利问题”,从贫困——贫困且缺乏工作机会——到依赖——没有工作且为了使之自立还需要更大的激励。[23]但是不是这种想象中的JOBS计划下所付出的更多的努力会比以前的那些努力更有效呢。MRDC用两年的时间研究了两个JOBS 计划的方案。一套叫劳动力归属方案(这是一种短期的方案,目标是使参与者迅速工作);另一个叫人力资源发展方案(重点是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工作技能培训,然后再加入工作)。[24] 第一种方法使工作的人增加了24,使脱离AEDC计划的人增加了16﹪,收入增加了26﹪ .然而仍有57 ﹪的试验组成人员接受AFDC计划的人增长或就业的增加,但为AFDC计划节省了14 ﹪的费用。总审计局用了另一套方案来研究JOBS计划它选取了一个代表性的样本进行调查,样本包括了453个JOBS管理者,他们中的大多数都估计至少有一半“预备工作(job-ready)”的参与者被雇佣。[25]管理者们称在很大程度上,职业补偿金和工作体念计划没有被用来帮助参与者。总审计局的结论认为计划没有一个突出的雇佣重点。
在考察了MDRC诸多研究后,参议员丹尼尔· P·莫尼汉(DANIEL PATRICK MOYNIHAN)一点也不感觉惊奇,他们称MDRC的领导人朱迪斯·格朗(JUDITH GUERON)是“我们端庄的但总在寻找积极结果的女士”那些想继续深入研究福利与工作计划的效果并解释他们的复杂性的读者请参阅丹·布鲁斯写的《AFDC之后》(AFTERAFDC)。
四、透视促进就业立法,探寻我国立法路径
第一,逐步建立与《
就业促进法》相配套性的立法规范。
促进就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它是涉及到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庞大的工程。不可能指望《
就业促进法》能解决促进就业法的全部的问题。尽管《
就业促进法》是一个专门的立法对于促进就业问题。但是不是就业立法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现行立法,发现我国就业法律立法体系包括促进立法法律体系,稳定就业法律体系和失业保障法律体系三个部分。要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整个就业立法体系应相互支持、配套,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很难想象单一的一个《
就业促进法》就能解决问题,更何况就是我国的现行的立法过程中还只是一些基本的、原则性的立法。还有很的问题是没考虑到,或者是没能力考虑到。在一个《
就业促进法》制定得几乎完美的而其他的立法严重缺少,或者是其他相关法律立法粗糙漏洞百出的情况下,能达到就业立法中诉求,愿望。甚至法律是一纸空文,对于现实没产生完美所期待的效果。所以,只有在一个立法完善,各个子法的立法日益完善下或者说是在其他的配套性立法完善和建立,这样完整的立法体系,《
就业促进法》才能发挥完我们所期待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