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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权利的宪法保障:回顾、检讨与推进

  
  (二)中国对女性权利宪法保障的(规范)内容阙失

  
  1.关于女性权利的规定有待增加和丰富。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女性权利的保护离不开宪法的呵护。因此,有关性别平等、女性人权、女性政治权利等内容的保护,有待纳入宪法的保障范围。

  
  2.适用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对于以上既有规范的适用对象,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当中,受到立法保护的主要是城市中的女性(妇女);而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女性来说,则几乎没有或较少提供实际上的保障。

  
  3.规范设置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条文的规定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这致使执法者无从下手,无法切实保障女性权利;第二,对于女性权利的规范确认多是从实体上加以规定的,缺乏程序性保障,这直接导致了诸多关于女性权利保护的规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实现。

  
  4.缺乏宪法司法保护。虽然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在内容上已经比较“先进”,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危险审查制度或者宪法诉讼机制,这就导致了现实当中许多由宪法规定的女性的特有权利得不到实现,其法律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五、结构重建:宪政语境下中国女性权利的宪法保障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尽管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在女性权利的保障方面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是一种“革命转折”与“历史突破”,然而,其本身的局限性与内容阙失,也不容我们视而不见。为了更好地实现女性权利的宪法保障,笔者以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宪法本身阙失内容的完善;二是,以宪法为核心,构筑保障女性权利的全方位的部门法体系;三是,设立女性权利法律执行的监督、监察机构。

  
  (一)增加并完善宪法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内容

  
  1.增加宪法中有关女性权益的规定。第一,应把国内法和国际法相衔接,在宪法中确认《世界妇女人权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的一些原则和精神,以便更切实地保护女性的权利。第二,宪政的要义是保障人权,而性别平等是保障女性人权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将性别平等、女性人权问题纳入到宪政框架内进行研究。第三,关注女性的政治权利,明确规定妇女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所占的比例。由于我国选举法关于“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的规定过于模糊、缺乏操作性,因此可以考虑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参政的比例要求,可以以国际通行的30%为标准。[10]第四,宪法还应当增加对女性身体尊严的保护性规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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