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作出了把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之后,在中国大地上,就开始了被誉为“第二次革命”的改革开放进程。与此相伴的是,1982年
宪法也在中国人民的企盼与渴望中颁布实施了。[8]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1982年
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先后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9]
毋庸置疑,1982年
宪法及其修正案,在保障女性权利、实现男女平等、维护社会公正等诸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
宪法在保障女性权利方面还存在诸多内容阙失的地方,这制约和影响了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以及女性权利的切实保障,甚至还制约了建立以
宪法为核心的对女性权利进行保障的法律体系。尤其是2004年
宪法修正案的颁行,伴随着国家承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入宪,加强对包括女性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扶助和保护、维护社会公正的实现,便成为了一项亟待重视与研究的
宪法课题。
1.
宪法依据。我国现行
宪法规定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政策、原则和规范。主要包括:(1)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均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
2.
宪法性法律依据。我国对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立法上。人大一直将保护女性权利的立法放在重要地位。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
宪法性法律来保障女性的权利,主要包括:(1)2005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该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各方面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与保障。(2)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其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年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3)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其第59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九)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