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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权利的宪法保障:回顾、检讨与推进

  
  时至近代,随着“西学东渐”的潮流,西方国家的民主、平等、自由、宪政等观念才传入中国。伴随着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从此拉开了中国历时百年的宪政历程。[1]可惜的是,《钦定宪法大纲》旨在巩固皇权,公民权利只是作为酌定事项以“附录”的形式加以规定,更何况它最终只是“昙花一现”。1911年的《十九信条》基本上是清室《钦定宪法大纲》的翻版与延续,对女性权利问题的规定也付诸阙如。

  
  在中国近代史上,从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不同时期的当政者都频繁地制定或者颁行一部又一部的宪法性文件,[2]然而,广大民众、尤其是女性权利却从未受到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关注与青睐。虽然有的宪法性文件也在内容上冠以“人民之权利义务”的章节[3],但是却丝毫没有对于女性权利的特殊关照,更何况在中国这种“重男轻女”的传统笼罩之下,致使其所规定的许多“权利”也大都与女性无缘。

  
  事实上,在传统乃至近代中国,女性的社会角色,更多的就是被定位于“贤妻良母”,很少关注她们所享有的“权利”问题。同时,反观这种定位、这种对女性“贤妻良母”、“相夫教子”的单方面要求,实际上就是夫妻间的“不平等条约”,就是男女不平等关系的体现,也是男权社会下女人从属地位的反应。而这种男女的不平等,如果没有宪法的维护与保障、没有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法律体系和制度的规制与调整的话,那么女性权利本身的保障就成了“问题”,更遑论对女性权利的“特殊关照”了。

  
  三、文本分析:新中国女性权利的宪法考察

  
  中国妇女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经受了长期的压迫与屈辱。从本世纪上半叶起,广大妇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了民族与自身的解放进行了英勇不屈的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国政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教育的手段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保护妇女的权益。

  
  从宪法文本的视角来考察,必须提及的就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1949年所颁布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4]。因为,在《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中,除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各项权利外,其第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5],从而正式在宪法性文件中对女性权利做出了“单独”的“特殊”规定,实现了中国女性权利宪法保障的“革命性转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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