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的逻辑及其边界
陈端洪
【全文】
一、为什么分权是以法律的三段论出现的?
现在我们转向“关系的”权力论。所谓关系的,就是“人际的”,而人际的,从根本上说,就是意志的。政治哲学多半从意志角度切入权力现象,不管是专政的理论还是法治的理论,都是关于政治统治的意志图景的理论,区别在于前者明确命令——服从的双方主体,突出统治的目的性,并在实践中更多地直接依赖物理性手段,特别是身体控制技术,而后者用抽象的规范体系包装了统治——服从,把统治言说成规范的关系——法的关系。
为什么中国没有彻底走向用法律的语言表述权力的道路呢?这就必须注意到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既约束臣民,也约束统治者。在一个建立了专制秩序的地方,专制者当然不希望作茧自缚。征服的战争越持久,征服得越彻底,当权者便越是习惯性地依赖于武力,迷信武力。然而统治尽管是征服的结果,却不是征服的延续,必须依赖法律,依赖官僚体制。此所谓“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然而,中国的政治权力概念以君主观天下,而不是以天下观天下,因此偏重政治控制力,法律的适当范围由其对社会控制的有用性决定,不是对君主权力的约束。
分权理论的知识前提是法治。不管是君主政体,还是共和政体,当人们谈到分权的时候,从一开始就是以法律的语言来表述的,把权力看作法律过程。为什么会这样呢?只要我们不把权力看作是主权者君主的垄断物, 那么,权力的意志性就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君主个人意志,而必须是另外的主体的意志,或者是君主和另外的主体的意志的结合。这里所谓另外的主体, 当然不是一个单一的自然人。因此,这时候基本的权力意志就是许多自然人的合意,对社会和君主同时具有约束力的意志就是法律。为了区分君主的权力和被分享的权力,人们必须采用不同的名称,而在区分的时候又必须明确二者的共性。为此,人们把权力全部“法律化”,把分割出去的权力称为立法,而把君主的权力称为执行。在古典的共和国,人们首先区分出所有人或多数人参与的权力,称之为立法,把少数人行使的权力称为执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的意志有其自治的范围,这就是行政特权。但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最基本的意志是法律。
孟德斯鸠说,君主制是受法律约束的,而专制不是。为什么呢?因为在专制制度下,即便存在法律,法律也是君主个人的意志,二者是同质的,更何况普遍的法律妨碍专制君主,因此他自然而然地不喜欢大量地采用法律的形式。没有法治和没有分权相伴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