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到2008:中国宪法百年回眸
张千帆
【全文】
如果从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算起,那么到今年中国宪政恰好走过了一百个年头。这个百年对中国来说真是风风雨雨、磕磕碰碰,经历了太多的人世沧桑。《大纲》不是一部什么好宪法,里面充斥着传统皇权的专横与傲慢。当然,《大纲》里也有“议院”、“言论”、“自由”、“财产”这些来自西方的当时中国颇为陌生的字眼,但就是这区区几个舶来的概念耗费了中国几代人的努力。直到今天,即便这些东西大都进入了我们的宪法,我们也不能说它们已经实践得很好。事实上,只是到今天,我们才真正开始体会到它们的好处。
百年宪政的坎坷之路,在此不必絮叨了。甲午海战的震撼、公车上书的激动、百日维新的亢奋、“六君子”的悲壮、仿行宪政的希望和失望、辛亥革命的幸运、“大总统”的逆行、“贿选宪法”的苦涩、“联省自治”的无奈、北伐成功的欢欣和接踵而来的血腥、民国宪法的终成正果和仓皇败离……这一切往事似乎早已是过眼云烟但又确实并不如烟。1949年后,中国终于恢复了统一,但是动荡并不少见。五四宪法很快被“反右”和“大跃进”的浪潮湮没,“文革”的流毒则感染了1975和1978两部宪法。只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人才过上安稳日子,宪政也才重新成为可能。
巧合的是,今年也正是中国改革三十周年。在中国经历了无数艰辛和坎坷之后,幸运之神终于降临,赐给中国三载宝贵的发展机遇。和硝烟弥漫的过去一个世纪不同的是,最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是在国家主权完整与社会相对稳定的和平时期进行的,是政府自觉推行、人民自愿拥戴的结果。经济改革打破了传统体制的桎梏,不仅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新的社会和政治观念,而且也产生了对法治的迫切需求。中国逐渐从意识形态的闭关自守中走出来,重新回到世界宪政文明的大家庭。不仅1982年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中国对代议制民主的追求,而且历次修宪逐步吸收了主要的普适宪政价值——1999年第三次修宪加入了“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理念,2004年第四次修宪则进一步要求“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对私有财产以及土地的征用或征收必须“给予补偿”。在经过历次修正以后,除了司法审查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等宪法制度之外,可以说现行宪法在内容上已经和世界基本“接轨”了。虽然中国宪政走了许多弯路,但是“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只要中国宪法在全球化过程中不断借鉴和吸收人民逐步认同的普适价值,那么宪政中国总是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