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4、有人认为,要强化政府法制职能部门。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公室要从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中分离出来,提升其地位,变成一个独立的相当于香港律政司那样的法律地位的政府法制职能部门(不同于司法行政部门)。新设立的政府法制职能部门行使政府立法草拟、行政执法指导与监督和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所有法律事务)的职能。撤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把有限的法律资源集中到政府法制职能部门,并将原先由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的职能统一由政府法制职能部门来行使。这样,既可以进一步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又可以充分有效地发挥政府现有法律人才的作用。[15]

  
  笔者认为第一和第三种观点的提出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有力开展,不利于调动广大地方政府法制工作者的积极性。政府法制部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政府法制部门虽然也是政府部门之一,但法制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特殊性,政府法制部门必须和其他政府部门相对独立,独立性应体现在政府法制部门只对行政首长负责,并且直接受行政首长领导,尤其是行政复议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有这样,政府法制部门才能真正地行使自身职权,开拓工作。

  
  (三)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多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以科室、股室名义出现。但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发展并不平衡。如笔者所在地区的42家行政执法主体单位中,设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的有20家,占行政执法主体单位47.6 %;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的10家,占行政执法主体单位23.8%;没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的12家,占行政执法主体单位28.6%。有的单位还在基层委托执法单位实行了法制员工作制度。再如在2002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温岭市政府坚持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在审核“三定”方案时,对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核定单独设立法制科。在机关人员和内设机构都裁减20%的情况下,部门的法制机构不但不减少,反而比改革前增加50%。如交通局原来5个科室,改革后只能设4个科室,他们在全局率先建立“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同时,单独设立法制科。农林局虽然行政编制只有十几名,这次改革后也专设了法制科,做到执法和监督相分离。公安局法制科人员已增加到11人,对全市公安干警实行“一案一考评,一所一档案,一月一通报”,该局连续几年被评为全省执法优胜单位。工商局法制科对执法案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他执法任务较重的如财政、地税、国税、建设、国土、计生、统计等部门都设置了法制科,并在基层站所配备了专职法制员。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部门法制机构发展也出现不平衡。

  
  除了机构设置, 地市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问题也倍受关注.现在很多行政相对人宁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去办理具体复议事项,也不愿意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寻求法律救济.很多人怀疑政府部门系统是上下串通,你去复议,结果只可能是维持.因此有人建议取消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具体实施复议职能.

  
  (四)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

  
  1、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情况

  
  (1)设置类型:{1}专职,是指有本单位行政编制,且专门从事发之际够的人员;{2}兼职,是指有本单位行政编制,在从事法制工作的同时,兼做其他工作的人员;{3}借调,是指没有本单位行政编制,临时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

  
  (2)人员配备问题

  
  结合前文所提及的《湖北省县级政府复议机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在法制机构人员配备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影响了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从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乡一级政府基本上未设置专门的机构。从人员分配来看,国务院法制机构人员编制为200人,省级法制机构一般为40—70人,地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为10—20人,县级法制机构一般4人左右,有的甚至只有2人,多数还是身兼数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依法行政工作体制呈现出上强下弱的“倒三角”态势,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二是政府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目前,政府法制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职前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的比例不高,大部分法制人员都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年龄结构看,尚未在总体上形成梯次的年龄结构,35岁以下的法制工作人员寥寥无几。从个人状况看,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专业性较强,个人发展受限制,仅有《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一些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得不到提拔重用,不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才也很难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基层工作。

  
  三是法制工作人员专职化程度不高,力量薄弱,与政府是否是隶属关系没有理顺。以湖北省为例,由于有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是在政府办公室内设,并没有明确的定编,因此全省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定编数无法准确统计。目前,在县法制办或法制科任职的,全省281人,平均每个县、市(区)只有2.78人。其中包括37名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法制办主任而主要精力不在法制办的,还包括7名兼职从事法制工作的,以及为解决职务待遇只在法制科挂名的。人员配备各地差别也较大。按281人计算,在岗人数在4人以上的有25个县市,占24.7% ;在岗数3人的有36个县市,占35.6% ;在岗数在2人以下的有27个县市,占26.7% .(其中13个县市在岗数只有1人,并且其中6个县市只有一名兼职人员)。281人中,直接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只有72名专职和92名兼职的,共164人,平均一个县只有1.6人。离省政府若干意见的要求(3名办案人员)相差太大。281人即使全部用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也达不到省政府的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