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

  

  第四,刑事立法的活性化,还有国际社会压力的背景。进入90年代后,刑事实体法领域的国际标准的形成,要求完善日本的国内立法。一些国际条约的形成与日本政府的加入,促使日本立法机关修改刑法典和制定单行刑法。{5}(P4)


  

  (二)日本近年来的刑事立法,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同时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导致刑法保护的早期化与刑罚处罚的重罚化。


  

  二战后的1947年,日本刑法典删除了有关对皇室的犯罪、通敌犯罪以及通奸罪;20世纪90年代,只是废除了有关对尊亲属犯罪加重处罚的规定。但是,80年代末以来的刑事立法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增设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单行刑法、行政刑法增设的犯罪类型则难计其数。大量的犯罪化,主要由来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此外也有刑事政策的原因。犯罪化与刑法保护的早期化密切相关。早期化的表现是,刑法原本以造成法益侵害的侵害犯、结果犯为基础,未遂犯、危险犯、预备犯只是修正的、例外的犯罪形态。但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增加了未遂犯、危险犯、预备罪的处罚规定,逐渐使例外成为常态。例如,2001年增设的分则第18章之二,将为了供相关犯罪行为使用,而获取、提供电磁信息记录行为、保管不正当获取的电磁记录信息的行为、准备器械或者原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再如,《关于禁止不正当存取信息行为的法律》、《关于规制纠缠行为等的法律》等,都使例外犯罪形态不再成为例外。


  

  刑法保护的早期化,主要是因为在当今社会,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与犯罪的高科技化,使得许多犯罪行为一旦得逞,便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侵害结果;所以,不能等待造成侵害结果后再处罚,而必须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提前保护似乎成为一种更有效率的保护。


  

  但是,日本刑法理论对于刑法保护的早期化存在不同看法。部分学者从重视刑法的规范意识形成机能的立场出发,对于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形成新的伦理,通过刑法保护的早期化形成刑法上的行为规范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持肯定态度。部分学者将刑法的保护对象,限定为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古典的法益,基于贯彻法益概念所具有的自由保障机能的立场,认为刑法保护的早期化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因而对刑法保护的早期化持否定态度。部分学者居于中间立场,认为刑法保护的一定早期化是出于不得已,但在适用上应作一定的限定。这三种不同立场,涉及刑法的任务是什么、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法益是什么等根本问题。{6}(P16)


  

  重罚化表现为提高了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加重了性犯罪、杀人罪、伤害罪及各种交通犯罪的法定刑,对新增设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罪也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2000年改正后的《少年法》对少年犯的处罚比以往严厉。这是由被害人保护的舆论推进的。例如,以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追尾事故导致丧失两个幼儿的父母为主的交通事故的遗族及其声援者的署名活动,导致立法机关在刑法典中新设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并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再如,《少年法》的改正,也是神户儿童杀伤事故中的遗族的呼吁以及“少年事件被害当事人会”的活动等促成的。{7}(P16)


  

  基于被害人保护的重罚化,也受到了日本部分学者的批评。有学者认为,将被害人保护的要求作为重罚化的正当化根据存在许多疑问,如扩大了“被害”与“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保护的要求常常产生于媒体、政府的炒作;刑事立法时,不能仅考虑国民不成熟的处罚感情,而要尽可能合理地、实证地考虑法益保护的适合性、必要性、相当性。{8}(P21)


  

  (三)从日本刑法的发展可以看出,部分条文长期保护不变,部分条文被反复修改。


  主要表现为:内容简洁、用语抽象的条款,一直保持稳定,而内容复杂、表述详细的条款则被反复修改;从数量上看,对刑法的适用范围、刑罚(法定刑)的修改较多,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较少。此外,单行刑法、行政刑法的修改,比刑法典的修改更为频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