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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民主与司法

民意、民主与司法


田飞龙


【全文】
  
  在全面现代化的当代中国语境下,“民主”与“法治”成为中国政治法律建设需要不断下功夫的两个关键性领域。按照民主法治国的最一般逻辑,“民主”以法律生产的形式提供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准绳,“法治”则主要体现为通过司法过程兑现法律的规范诉求。但是,一方面纯粹的民主法治国从未完全实现过,其封闭性的规范逻辑在理论上也一直遭到质疑,另一方面全部的“民主”与“法治”都只能是国家整体体制的一部分,需要受到特定政体原则的限制与塑造,这就导致了现实中“民主”未必完整表达民意,“法治”未必公正适用法律。那些因为体制原因被排斥在正式的民主与法治过程之外的“民意”以各种可能的社会形式冲击并改变着我们对于中国“民主”与“法治”的理解和期望。被排斥在外的“民意”通常在个案性的社会事件中出现。就在2008年,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相继爆出了“许霆案”和“杨佳案”,前者在民意与法学家的集体努力下获得轻刑处理,后者尽管也有类似的民意与法学家呼吁,但仍然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几年前著名的“刘涌案”,刑法学界与民意产生了严重的对立,而司法最终顺应了民意。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都不纯粹是一个司法案件,而是一个公共事件,有关“民意”、“良知”、“民主”、“法治”等时代热词相互纠缠胶着,攻守易形,各有斩获——既非“法治”永固,也非“民意”常胜,这一幅幅时代画面背后反映了怎样的问题与逻辑?民意的良知逻辑与司法的法治逻辑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本文试图通过“民主”这一桥梁对二者进行勾连,以解析相互间关系的复杂流变,即“通过民主沟通民意与司法”。

  
  现代民主一般采代议制,中外皆然。代议制下,自由平等的选民通过选票向议会输送自己的利益代表并组成议会,由议会制定法律作为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现代民主的要义在于民主立法。所谓法治,一般理解为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裁判,实现法律即实现正义。这里显然存在一种合法性的“传送带”,即“个人—议会—法院—个人”,在该传送带上常规传递的即为法律本身。这是现代国家理想的民主法治图景,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至今仍在遵奉的规范方向。法律本身即为民意,但却是一种间接民意,这是由代议民主的间接性决定的。这种民意反映上的间接性同时也埋下了个案性民意与法律本身的冲突。这实际上是两种民意之间的冲突——假定覆盖全体人民的规范性民意(法律)与部分人民的个案性民意。只要代议民主仍然存在,这种冲突就是永恒的。卢梭深明此一要害,企图以直接民主的激进方案解决,但没有成功。西方为缓解这一冲突,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强化或弥补:选举民主、议会协商民主、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以及司法中的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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