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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营业主体在商法上的地位

楼建波,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一些学者用规制原则的提法,如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8-39页。另一些著作则表述为认定原则,如黄晓林《商法总论》,齐鲁书社2004年版,第87-90页。还有一些学者则在“商行为立法模式”下讨论这些原则,如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67-677页。
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123页。
王保树:《商法的实践与实践中的商法》,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The Committee on Bankruptcy and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of the Association of the Bar of the City of NewYork, ‘Structured Financing Techniques’, 50Bus1Law, pp1527,529。
斯蒂文·L1西瓦兹:《结构融资: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成之德主编:《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6页、第25页。
成之德主编:《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6页、第25页。
参见高富平、黄无双《房地产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
关于BOT的具体介绍,参见朱宏文《项目公司的法律规制与完善》,《国际经济合作》2002年第8期,第58页。
参见朱征夫《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史尚宽:《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页。
参见江平等《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44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参见成之德主编《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参见沈继奔、张岩《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及其启示》,《中国投资》2005年第6期。
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128页。
资产支持证券究竟属于《证券法》下的“证券”还是《信托法》下的受益凭证,决定了不同的立法路径,参见邹澜:《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简析》,《金融法苑》2005年总第70辑。
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等。
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中的SPV采取的都是信托模式,但由于《信托法》将信托定位为一种法律关系而非法律主体,因此证券化交易中的发行主体并非SPV,而是信托受托人。有关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参见楼建波、刘燕《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逻辑》,《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参见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王保树:《商事法的理念与理念上的商事法》,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7页。
参见范键、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48页。
参见范键、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48页。
关于各种分类的具体含义,参见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9-51页;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51-653页。
我国学者对法国商法是否仍采客观主义规制原则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国商法典已经转向折中主义原则。例见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1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国商法现在仍采取客观主义规制原则。例见范键、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67-668页。
“首先,……合名公司的每一个参股人始终具有商人身份。……其次,还有一些公司仅仅因为它们采取的(法律)形式即成为商事公司,公司的商事性质与它所从事的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参见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首先,……合名公司的每一个参股人始终具有商人身份。……其次,还有一些公司仅仅因为它们采取的(法律)形式即成为商事公司,公司的商事性质与它所从事的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参见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首先,……合名公司的每一个参股人始终具有商人身份。……其次,还有一些公司仅仅因为它们采取的(法律)形式即成为商事公司,公司的商事性质与它所从事的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参见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转引自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50-651页。
吴日焕译:《韩国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3页。
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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