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研究(上)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研究(上)


汤维建


【全文】
  

  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明确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为此,周永康同志在2008年7月8日召开的“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全国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顺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来抓,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做出新贡献”。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事诉讼中的诉中监督,无疑是这种新贡献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诉中监督的概念特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司法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活动,也有一定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集中表现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中。在民事诉讼立法所构设的监督机制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是其中重要内容,这种监督通常称为“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在广义上包括三种形态:诉前监督、诉中监督和诉后监督[1]。这是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时间纬度和程序阶段上着眼所进行的划分。但这三种监督类型所奠基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并不相同,尤其是诉前监督与诉中监督、诉后监督有很重要的区别;诉中监督和诉后监督在法理基础和功能追逐上大体一致。诉前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以原告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诉中监督是指在民事诉讼开始后、结束前,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参与到民事诉讼过程之中,对其合法性、公正性等实施监督;诉后监督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再审监督。本文专就诉中监督而论。


  

  (一)诉中监督的基本特征


  

  根据前述定义,可以将诉中监督的主要特征解析如下:


  

  (1)时间上的过程性。顾名思义,诉中监督非常鲜明地凸显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的时间阶段性,此种监督既不是发生在诉讼开始前,也不是存续于诉讼结束之后,而是发生在诉讼正在进行之中。这种时间上的过程性特征是非常明显的,是诉中监督区别于诉前监督和诉后监督的重要标志,一定意义上也可以将诉中监督看作是联结诉前监督和诉后监督的桥梁;正是诉前监督、诉中监督和诉后监督构成了检察监督的全部内容。当然,这里所言的诉中监督,仅仅是将考察的目光定格于诉讼过程中检察监督权的存在时间而论的,是广义上的诉中监督。广义上的诉中监督包括三种形态:一是诉前监督的继续延伸,二是单纯的诉中监督,三是诉中监督向诉后监督的演化;狭义上的诉中监督仅指上述第二种情形,也就是单纯的诉中监督,这种诉中监督既非渊源于诉前监督,也不延伸于诉后监督。然而实践中的检察监督往往表现为广义的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