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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研究30年: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

  

  在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社会变迁中,宪法学开始走向全面复兴,并以其特殊的功能、独立的学术风格,积极承担了了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学术使命。我们既可以从宏观的视角总结宪法学对改革开放所做出的学术贡献,也可以从微观角度观察宪法学研究取得的进展。[1]也许人们对宪法学功能的发挥形式与贡献程度有不同的评价,但我们不能否认一个基本事实,即在30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宪法学不仅初步建立了理论体系,同时成为重塑社会共同体价值和凝聚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力量的知识体系和稳定的平台,为合理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法治国家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30年改革开放中最具亮点的标志之一。实际上,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被沉寂了将近20多年的宪法学价值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凡是关心中国发展与命运的人们都把目光转向宪法制度与宪法学的发展与变化。宪法学承担了为社会转型提供合法性、正当性基础的任务,宪法学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自主性得到了强化。经历了30年的改革开放,人们可能会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即30年宪法学的发展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是,社会重新寻求了人的主体性价值,作为宪法学逻辑基础的人的价值逐步成为社会共享的基本价值。30年的发展中,人、人权、权利、基本权利、人的尊严等话语通过宪法学者的学术努力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与生活准则。


  

  在30年的宪法实践中,我们找到了宪法制度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开始思考一些宪法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个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赋予了中国宪法制度深深的“人性关怀”的印记,使得宪法发展的进程凸现了人权的价值。1982年“人格尊严”条款载入宪法,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使得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国家权威主义色彩逐步淡化。在30年的宪法发展中,体现人权价值的制度调整与改革呈现出逐步强化的趋势,这一线条逐渐由暗变明,由淡变粗。学者们以学术的使命和勇气,努力寻求宪法学发展的价值源泉——人的价值。正是通过社会个体价值的确立与弘扬,我们选择了“个案先导,四种力量合力推进”[2]的中国宪法发展模式,使社会改革与变迁能够在合理消解内部冲突的基础上,稳步地向前推进。在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个案、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宪法学体现了理性、包容与客观的学术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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