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在1983年制定《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R&D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25%的企业所得税,最高限额为300万法郎。1985年该比例提高到50%,最高限额提高到500万法郎,1988年提至800万法郎,且规定:凡在1988年前定为享受优惠的企业,无论R&D的年增长率是多少,在1988~1990年间,均可按1987年增加数额的30%减交所得税。1990年又规定从1991年起减税的基点由原来的与上年R&D之比改为前两年R&D的平均值。[16]
英国政府于1983年制定《企业扩展计划》,对中小企业投资于高技术给予税收优惠,对创办小企业者,可免60%的投资税,对创办的小企业免100%的资本税,公司税从1983年起从38%降为30%,印花税由20%减为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17]。
在具体措施方面,日本政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1967年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规定当试验研究开发经费的增加部分,超过去年的最高水平时,则对增加部分免征20%的税金。20世纪70年代以来推行加速折旧,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期限缩短到4一5年。对于信息行业还规定,计算机厂商除了大量提高折旧费外,还享有4种专门减税的待遇。这些减税包括增加25%的科研税务贷款;扣除50%的“软件提供的收入”,作为用于软件开发费用的免税储备金;扣除相当于培训软件工程师开支20%的金额和相当于售价的25%用作意外损失储备金。1985年制定《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18]
2、财政支持措施。
美国政府采取了有力的财政政策促进小企业创新活动。小企业创新研究(The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简称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简称STTR)帮助保证国家的研究与发展资助直接面向小企业。在1996年财政年度,超过325项STTR计划,资金总额为0.38亿美元对249个小企业进行了资助。SBIR计划却对小型高技术公司投资额接近10亿美元。小企业局的两项贷款计划已经帮助了2000个高技术公司的创新活动。美国政府所有的努力不仅帮助了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19]
英国政府财政支持:英国的许多地方政府把支持小企业的建立作为扶持小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默思塞德企业局集资160万英镑资助小公司,1997年已支持19个小公司。据对英国9个发展署和企业局的调查,到1997年底对小公司总共投资约2亿英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