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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审查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局

提高审查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局


李洪江


【全文】
  
  一、世界知识产权强局的界定

  
  我局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要任务,落实科学发展观,谋划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局的历史任务。[1]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是通过加快建设和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加快建设和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宏大的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局的目的是要使我局成为具有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的发展进程相适应、与世界专利强局相比肩、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能力的国家局。

  
  2006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举行了第31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做了非常重要的讲话,重点阐述了建设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四个迫切需要”:“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这一论断,充分说明了建设创新型国家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关系。[2]因此,知识产权强局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要求。

  
  研究知识产权强局建设首先应当弄清楚评价知识产权强局的指标。吴伯明指出,随着打破专利地域限制,实现专利全球化呼声高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近年来在加速扩大各自的规模、人数、信息检索能力及审查能力,缩短审查周期,并加强三方合作,巩固他们在各自大洲的专利局霸主地位。可以预见,专利申请的处理能力、能否接受电子申请、完备的检索数据库、较短的审查周期、能否成为PCT检索局、初审局的必备资格条件将成为专利局整体水平的标志。[3]可见,强大的审查综合能力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是评价知识产权强局的重要指标。审查能力[4],即专利审查综合能力的简称,是指一个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所受理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行政审批”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从而满足申请人及其社会公众需求的能力。

  
  二、世界知识产权强局横向比较

  
  一般而言,被公认的世界知识产权强局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等。为了从直观上认识和比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与以上世界知识产权强局质检的差距,本文拟从专利申请量、审查周期、一通、结案处理能力、审查员数量记各方面进行简单对比。由于审查质量问题国际上目前没有通一的衡量评价标准,无法进行量化,因此次处不作比较。

  
  1、日本专利特许厅:

  
  (1)表1:发明专利申请量(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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