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法院关于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
Procedure of German Constitution Court with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范剑虹
【摘要】现代国家
宪法监督制度有三类. 本文探讨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务以及
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尤其是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由于在此诉讼中需要论证受害理由的成立(也即实质性审查),因而特别探讨了实质性审查中的比例原则。此文对比例原则(已成为欧盟的习惯法,参阅共同体法院在1976年第116号案件)作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从而系统并深入地阐述了德国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
宪法诉讼程序问题。
【关键词】
宪法法院;
宪法诉讼;基本权利;比例原则
【全文】
一、导言
两会中,人民大学研究所所长与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发表了中国
宪法三十年的论文。其中为了将来的中国
宪法的进步,提出了
关于宪法诉讼的问题。以下论文写于2005年,仅适合于德国的社会情况,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仍然可以从中有所借鉴,以为我们热爱的祖国带来美好的将来。
现代国家
宪法监督制度共有三类,即: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和特设机关监督制。其中特设机关监督制是指有特设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等监督制度。这类制度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并以德国为杰出代表。德国的
宪法法院与立法,行政,联邦总统,参议院[1]并列,以防权力功能的失调[2]。因它是在行使
宪法司法之中来推动法律进步的,所以
宪法法院不仅是最高一级法院,而且是其它法院所难以代替的.它是按
宪法的原则对国家权利进行国家法治式的控制,以保护
宪法并使
宪法适合新的现实。这种地位并不是其它的机构人员枵腹从公,以增加其机构的功能所能代替的。德国宪法法院应在国家的
宪法机构中行使其终审判决权,同时也应涉及国家的政治领导及国家意志形成的领域。因为后者也是宪法规范的范围。它的主要功能应体现在保护
宪法上。保护
宪法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这是由于国家相对于公民的地位的绝对优势,因而法制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符合
宪法的权利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侵犯。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具体的法律的
宪法性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种保护往往是指对国家
宪法机构之间
宪法性争端的解决。具体地说,在国家层面上,有德国议会与联邦政府在权利与义务交叉时的争端,联邦政府与州之间关系的争端以及法规与规章司法复审。
宪法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是有区别的,行政法院是除
宪法性争议之外所有涉及公法的争议,尤其是对行政行为表示异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