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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代表选择问题研究

价格听证代表选择问题研究


吴昕栋


【摘要】价格听证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一种民主方式,对于规范政府制定价行为,提高政府行为的民主性、科学性定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价格听证会的过程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这使得听证会代表的选择显得极为重要。听证代表的选择是价格听证制度中重要的一环,然而现实中价格听证代表选择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价格听证的价值实现和实效发挥。本文分析现行制度规定和实践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借鉴国外听证代表选择机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和改进我国现行价格听证代表选择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参与民主;听证代表;代表选择
【全文】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定价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越来越表现为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再在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上保留着价格制定权,由于价格影响着市场交易,关系到市场上的众多的消费者,尤其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上,政府定价行为关系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价格听证制度引入以来,国内举办了各种类型的价格听证会,涉及自来水、电、燃气、交通、教育、电信、景点等许多领域。价格听证作为公众参与行政价格管理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决策方式,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确立一种由政府、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几方共同参与组成的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保证政府定价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定价行为的实施效果和社会认可度,同时还能培养普通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然而在制度实施的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常常变形走样,听证会变成“涨价会”,听证会逢听必涨,社会对听证会代表产生过程的质疑,听证程序不透明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听证会[1]。其中,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择问题是听证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也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听证代表选择机制存在的缺陷,引发了人们对这一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怀疑,使得听证会遭遇信任危机[2]。要想使听证会真正取得民众的信任, 真正成为民主决策的平台, 首先要有一个科学、公开、公正的代表筛选程序, 使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代表民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以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审视之,造成价格听证制度梗阻的首要原因就在于听证代表的遴选上,因而摆脱听证制度的困境的首要之道也在于此”[3]。本文就拟就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择机制做一初步的研究和讨论,在现行由《价格法》为核心、国家发改委新近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构成的价格听证代表选择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听证程序代表选择方式,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如何有效的遴选听证代表,保证价格听证制度功能的实现。

  
  一、价格听证和参与民主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突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告知其拟决定的内容、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后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4]。行政听证制度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正义原则,是行政程序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听证中,行政程序法的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得到了最充分、最集中的体现[5]。价格听证,又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政府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包括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以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的活动[6]。关于价格听证,除了现行的《价格法》第23条[7]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外,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分别在2001年7月2日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2年11月22日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及2008年10月22日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建立起了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这是价格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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