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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论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李洪江


【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7日向国务院上报了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得到国务院法治办的原则通过,其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成为该法律议案的一大亮点。与现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相比,该法律议案将出具检索报告作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必要条件,并将请求人的范围扩大至专利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等[1]。此前对专利法修改的征询意见表明,现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以下问题:请求人的范围太窄、请求人对检索报告缺乏陈述意见的机会、检索报告不公开、检索报告的质量有待提高等。如何改进和完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提高检索报告的质量,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所在。
【关键词】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实用证书;无效宣告请求
【全文】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自2001年至今已经实施6年多的时间,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制度的有益补充,在充分发挥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制度审批程序简便高效的优势的基础上,有效地弥补了其带来的权利不稳定的不足之处。从实践情况看,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40%被法院认定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同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中,因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诉讼则明显减少。这说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在实践重已经发挥其积极作用[2]。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毕竟还不长,我国对该制度本质特点和运作规律的认识还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在某些层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专利法修改的征询意见过程中发现,现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以下问题:[3]请求人的范围太窄、请求人对检索报告缺乏陈述意见的机会、检索报告不公开、检索报告的质量有待提高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7日向国务院上报了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其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成为该送审稿的一大亮点。与现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相比,该法律议案将出具检索报告作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必要条件,并将请求人的范围扩大至专利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等。

  
  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国际概缆

  
  充分了解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国外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相关规定和作法无疑对我国该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重要意义。

  
  1、奥地利检索报告

  
  在实用新型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奥地利专利局应就该实用新型申请提出一份检索报告。检索报告附有评价实用新型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献。应特别指出,制定检索报告是强制性程序[4]。

  
  2、法国实用证书的检索报告

  
  针对实用证书申请或实用证书而提出侵权诉讼程序时,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检索报告的请求。即无论在实用证书的登记前后,申请人都可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的内容与专利的审查报告要求相同。法国实用证书制度中存在与我国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法国实用证书检索报告的提出时间可以在授权之前也可在授权之后,这样有利于申请人对所申请的实用证书申请的实质性内容有清楚的认识,并且也有助于节约后续诉讼程序。[5]另外,法国实用证书检索报告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其范围与专利审查是一致的。这样,报告的内容更加全面,更有利于确权之后的权利稳定。而我国现行的检索报告由于其内容的局限很易造成与无效决定的结论相反,给申请人和公众带来很大不确定性,不利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推广和实施。还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明确规定了在侵权程序时,检索报告是作为必要的文件必须提出的,法律地位比较明确,有利于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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